以市道交_以市道交的意思

tamoadmin 成语活用 2024-06-15 0
  1. 城市道路限速多少
  2.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条例正文
  3.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
  5. 轨道交通“R线”“M线”“L线”究竟有什么含义
  6. 市政道路如何界定
  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8. 城市轨道专业比较好的大学有哪些

道路交通是指简称“交通'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流动和滞 留。有时还包括停放车。企业对人的流动的服务和 人对货物的移动,有时还包括货物的储存,则称为 “运输”,如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 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以上两者总称“交通运 输”或“交通与运输”。在中国也常简称为“交通”,或 简称为“运输”。

城市道路限速多少

道路交叉口面积计算公式:

1、正交时:?道路交叉口面积S=0.2146R?;

以市道交_以市道交的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斜交时:道路交叉口面积S=R?(tgα/2-0.00873α)?(α以角度计,α为夹角)。

扩展资料:

平面交叉口的主要形式平面交叉的形式取决于道路系统规划、交通量、交通性质、交通组织,以及交叉口用地及其周围建筑的情况。

平面交叉口的主要形式有十字形交叉,形交叉、形交叉、形交叉、错位交叉和多路交叉五条路或五条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等。

1、十字形交叉

十字形交叉的相交道路互相垂直或近于垂直。这种路口形式简单,交通组织方便,街角建筑易处理,适用范围广,是最常见的交叉口形式[2]?。

2、X形交叉

X形交叉是相交道路交角小于度的四路交叉。当相交的锐角较小时,将形成菱形加长加宽的交通冲突带,一方面使车辆通过时间较长,另一方面使驾驶员视线不畅,对交通极为不利,而且锐角街口的建筑也难处理,所以设计时尽量使相交的锐角大一些。

3、T形交叉

T形交叉的相交道路是在道路交叉处互相垂直或近于垂直的三路交叉。这种形式的交叉口视线良好,行车安全,也是常见的交叉口形式,如北京的形交叉口约占,十字形交叉约占。

4、Y形交叉

Y形交叉是相交道路交角小于度的三路交叉。形交叉与形交叉均为斜交路口,其交叉口夹角不宜过小,角度小于度时,视线受到限制,行车不安全,所以,一般夹角宜大于度,适用于入城道路。

5、错位交叉

两条道路从相反方向终止于一条贯通道路而形成两个距离很近的形交叉所组成的交叉即为错位交叉。由于其距离短,交织长度不足而使进出错位交叉口的车辆不能顺利行驶,从而阻碍贯通道路上的直行交通。因此在规划与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此类交叉。

6、多路交叉

多路交叉是由五条或五条以上道路相交而成的交叉口,又称为复合型交叉。在城市路网规划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多路交叉,以免造成路网交通组织的复杂化

建标库—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百度百科—道路交叉口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条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城市道路的限速标准如下:

1. 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2. 市区快速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3. 市区主干道: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4. 市区次干道: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限速标准仅是一般规定,具体限速标志应以实际标志为准。在特定情况下,如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地段,限速标准可能会更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车速,避免超速行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七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

本条例实施前非标准车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标准车不得载人;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

市人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可以对摩托车的通行***取限制措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

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运送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对机动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

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妨碍号牌和放大号码识别情形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共享机制。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办理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业务时,应当核查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对于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交通项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

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者防护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向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报告,当地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电力、城市管理、绿化、通讯、市政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

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四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在辅道内或进出辅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当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出村庄、住宅区、学校、机关、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时,应当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八条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共汽车、校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

(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

(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

(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

(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

(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

(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

(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市区以外的摩托车、取得市区以外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三)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四)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除驾驭人外畜力车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

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

(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

(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及时公告。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乘客时应当停靠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在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

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各类营运车辆不得在停车场、站以外的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等客。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非机动车不得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下穿道路通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第三十八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四)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或者其他动物,不得妨碍交通;

(六)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教唆他人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交通、环保、卫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密切配合。

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

(二)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离开现场的。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快速处置。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违法行为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非标准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非标准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的;

(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不按照规定喷涂、悬挂放大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

(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

(四)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非标准车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非标准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驾驶设置有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加装射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拒不执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或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或者设置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并可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三)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未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车辆的;

(四)施工完毕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恢复通行的;

(五)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人或者乘车人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驾驶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带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报废解体。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非标准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轮式车辆或者机具(含所有两轮、三轮、四轮及多轮车型或者机具)。

本条例所称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连接道路。

本条例中市区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第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市人民***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第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区人民***或者相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 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该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拖车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和材料。

禁止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第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轨道交通“R线”“M线”“L线”究竟有什么含义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通用7篇)

 时光如流水般匆匆流动,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里,相信大家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收获了许多成长,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吧!大家知道工作总结的格式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通用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1

 为巩固深化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宣传教育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上级文件文件精神,我校积极***取措施,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各班主任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一次动员:全体教师利用教师例会时间,由校长组织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利用升旗仪式,举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周”启动仪式,并由校长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3.一场***教育:组织学生及家长观看《关注学生出行》、《用生命敲响的警钟》警示教育片,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学生将道路交通安全铭记于心。

 4.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的危险地段、时段,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事故的发生。

 5.一期宣传:各班级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黑板报。大队部通过宣传板块展示安全常识,以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全校师生都来了解、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6.一张手抄报:举行一次以“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手抄报比赛。

 7.分别与学生和家长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和《交通安全责任状》,并通过家校通短信平台形式,向每位学生家长(监护人)宣传交通安全安全知识,提醒注意事项,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8.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由教师、保安、村联防队参与的“学校及周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我发现”的调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

 通过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2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全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九安办〔20xx〕41号文件要求,镇党委、***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以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主要目的,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从严管理”为突破口,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彻底改变了全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现将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镇长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等工作责任制,形成***领导、大家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镇***与各村(社区)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与农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43份,落实10名劝导员,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批评教育,对重点路段的警示牌设立进行维护、巡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

  二、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我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利用召开会议、农民夜校、del显示屏播放、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手段,深入辖区的学校、各村(社区)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悬挂宣传标语、散发***等形式广泛宣传了交通安全知识,受教育群众达5000余人。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管理口

 由城关交警中队牵头,我镇道路交通协管员配合,在清平三村至拔拉沟村通村道路上设卡,加强对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的打击,杜绝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全年***检查车辆132辆,查处摩托车未带头盔24余人,小型载客车超员2人、拖拉机不按规定载人7人。全部得到了整治,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开展道路隐患大排查

 特别是高半山两个村,在汛期中,道路出现不同程度的边坡塌方、路基塌方、路面塌方和山体塌方的隐患路段,设立警示牌,布置警示线,通过做包坎,加强路基巩固,及时进行清理,确保了道路的畅通。清平三村通村公路至拔拉沟村为重点路段,积极开展巡逻工作。针对易滑坡、岔路口、塌方的地方,专门派出巡逻人员。各村(社区)、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在汛期严格执行请消***制度,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当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实做好。

 (二)加强协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村(社区)、单位作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做好联合检查。主动沟通,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继续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的作用,全力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推动我镇交通管理工作的正规化、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努力实现城乡道路安全态势平稳、通行效率提高、执法服务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择部门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3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务川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方案》要求,务川县市场监管局镇南分局以市场为载体,立足职能,在辖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动。

 一是加强电动车行业监管。加强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行业监管,查看是否符合新国标执行标准;是否有完整的进销货台账;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二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重点对辖区机动车维修店进行检查,查看机动车维修店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查看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检测资质;是否按操作规程检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测的行为。

 四是加大宣传,强化意识。联合多部门在辖区***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LED屏滚动播放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和宣传力度,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4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县委县***和市局要求,下大力抓好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在活动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开展认真自查,加强督查,强化整改,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促进了交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和指挥***工作,局及时成立交通安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翟文华局长担任,副局长王志锋、谷世英、史世刚任副组长,各站室负责人为组员,设立了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协调工作。为了使***工作顺利开展,局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做到时间有安排,整治有步骤,措施有落实,整改有反馈。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思想意识

 为了提高交通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产生麻痹松懈思想,今年我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典型案例。6月份,我局还参加了“全国交通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中我局对前来咨询的人员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详细的讲解,分发了安全宣传材料。结合“春运”、“五一”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我局在运管所、客运站等显要位置设立安全教育宣传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生产知识,做到交通安全家喻户晓,***皆知,形成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理念,创造了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营造了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为了确保“春节”、“五一”节日的运输安全,我局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能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节日期间,安排人员加强24小时全天值班,维持交通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四、突出重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局党委召开会议,明确各站室职责分工。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考核,合格上岗。对油房、锅炉房、沥青库、油石拌合场、配电室等危险作业区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牌,专人管理,杜绝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在交通运输方面,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非法改装、无证驾驶、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予参加营运,严查了驾驶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违规驾驶,加强了客运站乘车检查,严防“三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出站。运管站进一步加强了我县客、货运输生产安全管理,为每辆车辆填制了安全生产检查督办卡,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取缔,确保了乘客出行安全。

  五、20xx年***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2、继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合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国省干线运输车辆的巡查和打击力度,确保一方平安。

 3、继续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为旅客出行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5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在泰州市交通局统一部署下,泰州市公路处认真督促各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安全集中整治,从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治工作抓起,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工作水平,现将整治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面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安全整治工作

 xx年7月底,公路处将《江苏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转发至各县区,对涉及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整治重点、目标、工作措施、时间阶段和人员组织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市(区)认真制定安全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杜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为出发点,全面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安全整治工作

 1.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2.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督促各市(区)组织力量调查各自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对需要进行小修保养工程的立即全面实施;对危桥现象认真落实交通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进行拆除;对路面出现的坑槽等破损路面进行修补,恢复正常通行;对道路的交叉口、急弯、村庄密集区、危桥处等处缺损标志进行补缺完善,对缺损的路面标线也进行补缺完善。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努力构建安全整治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区)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集中整治的力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范围,努力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认真组织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现将本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20xx年2月24日我校对校园交通安全环境进行了检查,我们发现仍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1、学校出大门口外公路上车辆很多,没有明显安全标识。

 2、上、下学时有不少摩托车在校外接学生,并存在超载、逆行、占道等现象。还有一些家长骑车精力不集中,和同学边骑车边讲话等。

  二、加强整改,组织实施。

 针对以上相关情况,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我校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上级相关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近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教训,特别是针对学校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校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学生乘坐摩托车等现象,我校通过黑板报、班会等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教育学生如何预防溺水、食物中毒、疫情、交通等安全事故的教育以及应对洪水、火灾、雷电等突发***的安全知识教育,广泛宣传预防传染病常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控意识,切实增强了广大学生的防控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学校开学向每位学生家长发放了《关于禁止学生搭乘非营运车辆的告知书》,明确要求学生一律禁止搭乘非营运车辆。禁止未满12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回家。

 4、加强学校与社会各部门及家庭的联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生命安全,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安全工作,并通过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了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学校大门口公路上车辆多,没有明显安全标识,学校将配合公路部门设立安全警示牌,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向交警队、派出所反映摩托车超载现象,他们也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处理。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要求接送学生不能超载。

 5、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日值班制度,值日领导带领值日教师每天对校园进行巡视,各位教师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今后的'工作

 因此,全校上下形成了***有责任、事事有人做、时时有监控、天天有督办、月月有检查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校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改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认真分析和勇于正视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搞好学校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1、强化思想认识。1370余名师生在校园内生活、学习和工作,学校安全工作任务极为艰巨,社会关注程度十分集中,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疏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必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顺和建构学校交通安全整治长效机制,做到环环相扣,点点相连,密而不繁,疏而不漏,确保万无一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也必须具有高度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重视安全、事事安全第一,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整治卓有成效。

 2、强化交通安全

 一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的避免人身伤害。

 二要教育学生不乘坐超载车、不合格车辆、农用车、三轮车。

 三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不合格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三轮车到校接送学生。

 3、强化目标责任。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

 4、强化教育宣传。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取多种措施,在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如升旗仪式、演讲、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家长会议等教育活动。要开展好每周二的安全教育课,要利用班、队会等有利时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加强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纪律教育和卫生健康教育,全方位地占领学生思想阵地,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交通安全问题。同时要求大家多下班级,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教育学生做到:严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出入校门步行,放学后不要在校门外逗留。

 综上所述,我校在交通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向管理要安全,向道德要安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认识再升华、责任再增强、作风再转变、措施再到位,上下一心、左右联动,深化整治、扎实工作,确保学校交通安全环境治安良好。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总结7

 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学校高度重视,开展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不断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师生及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意识,自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活动开展小结如下:

  一、营造宣传教育氛围

 学校悬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横幅、宣传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充分利用校讯通平台、社区广播等开展交通安全常态化宣传,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语,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氛围。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1、利用国旗下的讲话

 利用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及报废车辆,不乘坐农用车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防范交通事故。

 2、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

 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通过活动对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学生的安全观念,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3、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11月22日,我校邀请安海派出所郭警官为同学们开展了“安全在我心中”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讲座中,警官从学生应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入手,并结合一些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要求同学们牢固树立安全法规意识,引导学生如何在道路上骑车或行走才会有安全保障。并根据当前交通形势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通过各种生动的案例教育学生,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指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听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同学们纷纷表示,交通安全关乎生命,要珍爱生命,就一定要安全出行,今后除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还将努力做好小小宣传员,一齐播撒平安的***。

  三、开展交通安全***行动

 1、学校全面加强学生放学路队整合与管理,严格规范学生入放学路上行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为。

 2、开展了学生上学、放学交通方式调查,掌握学生每天出行交通方式的具体状况;严禁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特别是无牌、无证,报废或检验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排查摸底,及时报地方交警部门查处。确保师生上学放学道路交通安全。

  四、认真自查,排除隐患。

 学校经常性组织专人开展周边道路交通隐患专项排查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针对限速、慢行、让行等警示标志标牌、减速带等基础设施进行梳理。并对学校道路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为保障师生道路交通安全做好一切准备。

 学校一直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的头等大事来抓,开展一系列安全知识的教育活动,增强广***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和安全文明意识,教育学生关爱生命,共同打造平安校园而努力。

;

市政道路如何界定

轨道交通“R线”含义是市域快速轨道,“M线”含义是城市地铁,“L线”含义是城市轻轨,“S线”含义是市郊铁路。

1、M线

通常城市地铁被冠以“M”字头,“M”是METRO 的缩写,一般分布在城区。M 线最高时速为80公里,站距为1公里左右。一般使用大型车,6节编组。

2、L线

城市轻轨被冠以“L”字头,“L”是Light Rail的缩写,也可以称做“轻型地铁”或“轻铁”,一般分布在近郊。L线最高时速为80公里,目前一般为50公里,站距为1公里左右,因为使用编组不超过4节的小型车,所以运载量只有M线的1/2到1/3。

3、R线、S线

市域轨道交通线被冠以“S”或“R”字头,是指连接中心区与郊区各新城以及新镇的轨道交通线。例如,北京市市郊铁路被冠以“S”字头,上海市市域轨道交通线被冠以“R”字头。M线和L线都属于市区级线路,它们行驶在中心城区,线路长度比R线要短,其中M线指“市区地铁”,L线指“市区轻轨”。

扩展资料

轨道交通的发展前景

2008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系统市场规模仅为31亿元,增长率为12.73%;到201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系统市场规模已达45亿;到2012年,市场规模已达65亿,增长率为23.19%;2013年我国轨道交通信息化系统市场规模已达81亿。

中国城镇化进程较快,2011年全国的城镇化率为51.27%,2012年全国城镇化率为52.57%,2013年全国城镇化率为53.73%。预测到2020年,全国的城镇化率将超过60%,巨大的人口涌入城市,将意味着公共交通需承担起更多运量。

而伴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逐渐转入运营,未来几年城市轨道交通仍将处于供小于求的局面。预计到2020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将超过200亿人次。

凤凰网-济南轨道交通规划:近期三条R线还将建6条M线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城市地区和城镇的规划和建设范围内,基于***的责任和义务,向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支持城市生活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等;比如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管道:雨水、污水、供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等等;还有广场建设,城市绿化,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1.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市政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公路和乡村道路。除了公路和城市道路有准确的分级标准外,其他道路一般不分级。

2.市政道路:市区内的道路为城市道路,服务于城市内部系统,也称市政道路。

3.公路:公路是指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的道路,主要供汽车使用,具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设施。

市政道路和公路的区别(道路等级和外观不可区分):

1.规定的标准不同:

市政道路:需要考虑城市管线(雨污水管、电线电缆管、给水管等)的布置。)、城市绿化带、自行车道等。城市道路交通构成复杂。

公路:考虑交通量和交通强度(重型车辆的交通比例)。

所以市政道路比公路更复杂。

2.管理权限不同:

市政道路: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管理;

公路: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

3.分级不同:

市政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立体交叉工程。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四级公路。

4.服务功能不同:

市政道路:为人和车服务,强调畅通和通达,包括周边建设(例如,包括地下管网、人行道、绿化等)。

公路:服务主要针对汽车,主要强调驾驶体验、驾驶安全性和舒适性。

市政道路的界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对道路红线宽度没有强制性要求,只对道路宽度、横断面构成、各功能带最小宽度有要求。

快速路:城市道路中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用立体交叉和控制通行,使汽车可以高速行驶。也称为汽车道。设计行驶速度为60-100公里/小时

主干道:连接城市各区的主干道,以交通功能为主要功能。设计行驶速度为40-60km/h。

次干道:负责主干道与各子路段之间的交通分配,同时具有服务功能。设计行驶速度为30-50公里/小时。

支路:次干道与街坊道路(居住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设计行驶速度为20-40公里/小时。

公路的界定

中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路交通量超过了原有能力,必须***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公路进行改造,以满足车辆通行能力的需求。

公路等级的选择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预期交通量综合确定;在同一条高速公路上,根据车流量等情况,可分段***用不同的汽车疲劳次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使用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5年;二级公路为12年;***公路为8年;四级公路一般需要六年。(二、三、四级以下道路的通过量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汽车、拖拉机、汽车牵引的挂车或半挂车等的数量,会在道路上混合行驶,全部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成货车)。

高速公路:是中国等级最高的公路,是一条全部门禁,专用于汽车分车道高速行驶的公路。主要用于连接政治、经济、文化上重要的城市和地区,是国家公路干线网的骨架。一般年平均每昼夜车辆通过量25000辆以上,最高限速120km/h,使用寿命20年。

一级公路:供汽车在不同方向和车道上行驶的公路,实行局部通行控制,局部立体交叉,主要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是国家干线公路。

意味着年平均日客车吞吐量可达15~ 30000辆(四车道)或35~ 55000辆(六车道)或(八车道),最高时速100km/h,使用寿命只有20年。车道数要求最低为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或八车道居多。

二级公路:指每年能适应一般昼夜的中型货车3000~ 7500辆。设计速度为60km/h和80km/h,使用寿命15年。一级公路和一级公路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二级公路基本不设置中央分隔带。

***公路:连接县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改装成中型货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1000~4000辆。

四级公路:连接县、乡、村的支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改装成中型货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不到200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轨道专业比较好的大学有哪些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应当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当事人。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认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个人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处罚,需要***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作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不需要***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纳;

(三)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4)简易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当场将简易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执行。

交警应当在两天内向证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简易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

第九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对申请不服的,交警应当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和发布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交警应在24小时内向证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该通知(一式两份)。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以依法***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的;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牵引机动车的;

(四)收集非法装置;

(五)检查国家管制的酒精、***和品的含量。

第十一条需要***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测体内酒精含量、***、国家管制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应当***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证明;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实施。

交警应当在24小时内向证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车辆的品牌、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六)发行日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五)涉嫌被抢劫的;

(六)机动车已经装配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损失。其他易腐烂、破损或者不具备储存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的,扣留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确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对处理不服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的;

(三)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

(四)驾驶已经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交警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只有违法行为人被罚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挂车查询电话公开,并通过标志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被拖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期限和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牵引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牵引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经处理后,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非法器械: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装有动力装置的;

(3)安装与登记项目不符、影响车辆安全的其他装置。

第二十二条交警没收违法装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没收的违法装置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还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和品的含量进行检测:

(一)对酒精呼气试验中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气试验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检测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和品含量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抽取尿液;

(二)对于醉酒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用绳索等捆绑警用装备;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提取的血液或者尿液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对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品含量进行违法行为检测的,应当通知家属。不能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异地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不含)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提供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查询方法,供其查询。

第二十七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审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

(四)作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码、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和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辖区外(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可以将违法活动的信息、证据移送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和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等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由出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另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实施两种以上处罚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机动车、号牌的收缴和强制清除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并销毁;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并移送核发地车管所;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拒绝拆除道路两侧、隔离带种植的树木和其他植物,或者安装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消除障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的后果。违反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强制清除障碍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不能当场实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单位强行清除障碍物;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强制清除障碍物的实施。

第四章刑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警当场收缴的,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交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给核发地车管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转让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发证地车管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被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移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被扣留的,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考试合格后,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回。

对不在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其考试合格后交回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信息传递至考试发放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递的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扣留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能够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转移超载乘客、卸载货物;

(二)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超载乘客;超载货物应在指定地点卸货,违反者应与指定地点的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被扣留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还。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注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吊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一并移交发证地车管所;

(3)不能领取的,公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档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存入案件卷宗。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取行政强制措施、吊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或者所附文件的要求填写和发放。其他文件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件样式填写和发放。

法律文件可以存储在电子文档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违法活动场所”,包括违法活动发生地和发现违法活动的场所。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第二日、第三日、第五日、第七日、第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日。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百万购车补贴

一、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位于素有“天府之国”美誉的成都,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四川省和成都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创建于1896年,前身为山海关北洋铁路官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工程高等学府,中国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矿冶工程高等教育的发祥地,“交通大学”最早两大源头之一,以“唐山交大”“唐院”之名享誉中外,素有“东方康奈尔”之美誉。

二、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位于北京,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北京交通大学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建设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是全国具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之一。

三、中南大学铁道学院(原长沙铁道学院)

长沙铁道学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中南土木建筑学院,1960年以成建制的部分系和教研室为基础成立长沙铁道学院,隶属铁道部。中南土木建筑学院是1953年高校院系调整时,由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的土建专业和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的铁道专业合并建立的。建院初期,铁道方面设桥梁隧道、铁道建筑二系。1956年增设铁道运输系。此外,设有铁道建筑、铁道勘测设计、测量、桥梁结构等专修科。

四、同济大学(原上海铁道学院并入)

原上海铁道学院,1995年5月与上海铁道医学院合并组建成上海铁道大学,2000年4月与同济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同济大学,原上海铁道大学(本部)成为同济大学沪西校区。

五、兰州交通大学

原兰州铁道学院,2000年由铁道部划归甘肃省。创建于1958年,由唐山铁道学院(现西南交通大学)和北京铁道学院(现北京交通大学)部分系科成建制迁兰组建。经过5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成为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566亩,建有2个校区,1个大学科技园区,形成了一校三区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