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引律条,引律比附

tamoadmin 成语实例 2024-06-14 0
  1. 律的成语有哪些
  2. 律字组词
  3. 四字成语言语律什么意思
  4. 律怎么组词:律师 ,律诗
  5. “登州阿云案”引起的风波,从中看北宋司马光与王安石之争
  6. 求文言文翻译

刑罚世轻世重”析

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

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当然,这些记载只是他们对其国家社***处时代的盛衰,治乱形势的直观认定而确立的刑政方针。逮及周穆王时代所制定的《吕刑》中,他们就把它看作是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了,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比引律条,引律比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罚世轻世重”,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尚书》也称《书经》,它系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该书据传是由春秋时儒家创始人孔子编选而成。可见这一刑罚思想无疑首先为儒家所肯定和继承。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政宽***慢,慢则纠之以猛;猛***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把这一刑法思想说得有因有果,变化有律,同时,孔子还以“有张有驰”的道理说明了随时应变的客观需要。他讲:“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这里所讲的“道”,自然也包括上述适时用刑的基本原则。

战国时法家代表商鞅据此就直接而明白地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并以历史事实论证了应时变法的道理。他讲:“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

苟况则提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他甚至还提出了:“征暴诛悍,治之盛也。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罪刑相适应的主张。故而他认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 至于在什么形势下用轻刑,在什么形势下用重刑,荀卿有其独特见解。但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规律,在认识上同他人却是一致的,而且还指出了刑杀犯罪者的目的,不限于只对本人的惩治,要重在惩“其未也”,以预防犯罪,不能忽视对他人心理影响的一般预防。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全面地阐发了这一刑法思想。他讲:“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严刑***亲法”,“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反之,“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这就是说,明智的统治者,要考虑到根本,不要随心所欲,目的在给人民以利益。统治者制定刑法,不是为了厌恶人民,而是爱民的根本。刑罚严厉了,人民都会尊重法律,***守法,犯罪就无从产生了。所以治理老百姓并无什么常规,为了治理好社会而定法设刑。法律要能随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才能有效地治理;刑措所施要同当时犯罪情况相适应,才能取得成功。***如时代变了治理国家的法律不变,那就会出乱子,即使善于治理众人的人,如果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设禁惩罪,那也是会受挫折,使法治受到削弱的。故而明智的统治者,一定要做到法随时代的需要而制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以能够治理好国家而适时***用。可见,韩非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明确阐发为:一方面立法要适应形势,做到“法与时转则治”;另一方面司法也要适应形势,达到“治与世宜则有功”。

道家老、庄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自然也包括形势的发展,有随时应变的思想。他们主张本“天理”定刑法,规范人群,顺其自然。

经过春秋战国法学鼎盛时期“百家争鸣”和秦王朝“专任狱吏”、“严刑苛法”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中国历史上各代统治者都把“刑罚世轻世重”思想,作为其“法治”精神的经典加以运用,大多收到一定的效果;不能随时应变者,又都受到这一规律的惩罚。

汉朝统治者有鉴于周初***用“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的刑政方针,取得了“成康之治”的历史经验,同时又根据汉初百姓久苦秦时严刑苛法的客观现实,遂即实行简法轻罚和“省约烦苛”的刑政策略,也获得了载诸史册的“文景之治”。在这中间,刑罚适时,无疑是他们巩固统治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汉政治家贾谊及时作出了“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的历史总结。就是偏安中国一隅的蜀汉,由于其丞相诸葛亮能审时度势,实行“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恩荣并齐,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终于也得到了“刑政虽峻,而无怨者”的治理效果,实现了“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的安定局面。

汉儒董仲舒认为“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建议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儒家轻视刑法的思想影响了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以 “王道仁政”相标榜。晋朝葛洪尖锐地予以批驳:“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莫不贵仁而无能致纯仁以治也;莫不贱刑而无能废刑以整民也。” 在阶级斗争为主要矛盾的阶级社会里,单凭讲“仁”劝善,不可能解决你死我活的反对统治关系斗争的犯罪问题。历史事实表明:“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 可见,治与乱的关节,以赏罚分明为急。治理国家的人没有不用法律的,但是法律却有亡国的法律和治国的法律之分,其区别就在于刑赏“有分”或者“不分”。这里的“分”字,主要是讲,当刑则刑,当赏则赏;反之,即为“不分”。然而就治乱急务之一的刑罚来讲,还有个世轻世重之分,重刑地与非重刑地之分,某种罪重与某种罪轻之分一这就是说,处刑的轻重都是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的。唐朝白居易说得好:“圣人之用刑也,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 所以宋朝变法人王安石在阐明其变法主张时指出:“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然其所以法,意不相师乎?” 他还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有赖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律的执行,又有赖于善于审时度势的执法人。只有全面实现了这两个条件,才能收到实际的治理效果。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史,“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是厉代王朝大都遵行的,背离的也不乏其例。凡立法、司法能“变化因时”,在治理国家上都或长或短地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同历史上“成康之治”和“文景之治”一样,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在立法设刑上有“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言用刑轻重失其序,则系民命之存亡的重要意义,他们”删烦除细,改重就轻“,刑”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这对于盛唐之初的”贞观之治“实不无促成作用。与此相反,秦王朝一味严刑苛法,二世而亡;新莽一味”法令苛细“,又一世而终。南北朝时南宋梁武帝萧衍锐意儒雅,专精佛教戒律,标榜”仁政“,轻薄法威,王子叛逆,哭教训免,王侯人家横行不法而不为罪,结果法纪废弛;自食其果。

历代统治者有鉴于历史上这些经验教训,在巩固其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在立法设刑和审判活动中,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原则,并结合其当时当地阶级斗争的特定形势,推行了一套相应的刑事政策,建立了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罚制度。同时,又由于阶级斗争形势具有时起时伏、此起彼伏和某个时候或某个地区某种犯罪比较突出的复杂情况和种种特点,决定了刑罚措施和刑政制度上的多种形式。有直接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有折射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但都是在立法和司法上因时而变化的。此外还有法不变而刑***的特殊形式等。

一、直接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事立法

其最突出的有:西汉初年,高祖刘邦在相国萧何的赞助下,鉴于当时百姓久苦秦朝苛法,明定“约法三章”,“省约烦苛”,简法省刑,取悦民心,文、景时代达到了史称的大治。到了汉武帝时,刘彻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又推行法密刑重、酷吏击断的刑制。隋文帝杨坚初得天下,有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的历史教训,实行改革,删除酷刑,“轻刑慎罚,”“疏而不失”,以轻代重,“取适于时”。隋炀帝杨广继位,他基于农民起义对其暴政的反抗,遂 “更立严刑”,又实行“天下盗贼巳① 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的重刑政策。唐朝初年既有“虑囚”之制,贞观时代又有“纵囚”之举,可谓宽缓轻刑。但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却文重用酷吏,滥施刑罚,不问罪行轻重,一律苦打成招,可称严苛重刑。

宋、明两代,则与上述情况不尽相同。他们在建国之初,即实行重刑政策;但刑罚世轻世重,仍然是一致的。宋朝是在五代、十国长期割据之后建立起来的一个统一封建王朝。边境未靖,斗争激烈,它“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刑“用重典,以救时弊”。宋徽宗赵倍统治时期,在刑罚适用上又“改重从轻者至多”,片面推行“以赃论罪”的刑事政策,造成了“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的结果。明太祖朱元璋借口“惩元纵弛”,一开始就刑用重典,“先正纲纪”,“惩创奸顽”,严惩朋党和***犯罪。但后来他又告诫其太孙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惠帝朱允炆继位后即谕告刑官“《大明律》皇祖所规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行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专“务宗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

清朝初主中原,定律修例,以求时宜,律、例并重,创一代之新制,“律例繁简,因时制宜”,一个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在“禁暴止奸,安全良善”的原则指导下,也取得了康(熙)、雍(正)、乾(隆)时代的有效治理。及至清朝末年,又滥用重典,如“就地正法”,就是突出的表现。有法不用,群情激愤;民不畏死,革命兴起,结束了清朝的一代统治。

二、折射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事立法

这有两种形式:

其一,借鉴西周刑用“三典”的历史经验,北宋统治者基于“祸起于辇毂之下”和包拯《请速除京东盗贼》的奏折,遂确立了“重法地”的刑罚制度。据此,凡在“重法地”犯罪的都要比在非重法地犯罪的加重处罚。宋仁宗开始只规定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限,后来把“重法地”逐步扩大到几乎半个中国。清王朝基于民族岐视和压迫的基本国策,公开推行汉、满异制的刑罚制度。满人犯罪,照例折罚,日满开释,或赔偿了事;***犯罪,则不分情节,重刑惩治,甚至按照姓氏灭族,株连无辜。逮及其末年,他们又以“地方不靖”为名,在人民革命兴起的地方,授命督抚大吏,先斩后奏,“明正典刑”。

其二,历代封建统治者,从战国时魏国李悝首制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开始,就“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刑罚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直是盗贼犯罪。及至南北朝时北齐在其刑律中,总结出危害封建统洽最严重的犯罪十种,名曰“重罪十条”,作为他们刑罚打击的重点。在历史进入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更把这“重罪十条”明定为“十恶大罪”,虽遇赦犹除名,故称“十恶不赦”。除此“谋危社稷”的“十恶”之外,历朝各代还有各自不同的重罪法或轻罪法。秦朝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的重刑罪。汉朝有《轻侮法》,宋朝有《盗贼重法》。史称唐、明合制,但其刑罚轻重,却也不尽相同:“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则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明初还严惩贪官,“诏犯赃者无贷”;清末为镇压革命,凡“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

这都是“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在我国封建立法和司法中的折射反映。

三、法律不变而刑政即政策变的“刑罚世轻世重”制度

一部中国刑法发展史充分证明,“法因时变”是绝对的,它通行于古今和各地,不仅各国(指诸侯国)有各国的法,而且各代有各代韵律,就是每一个朝代的法律也是极少始终不变的。而且变则盛,不变则衰。唐初及时制定了三部法典,即《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不以一朝而不改法制,随之而进入盛唐。“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当是盛唐之盛的重要原因之一。清世祖入关定《清律》,希其永垂千古,“其世世守之”,使之成为一部死法,终致成了清朝统治由盛变衰,由衰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时,法律乃是治国安民的章程,统一人们言行举止的行为规范,又不宜更改、变动过于频繁,而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朝令暮改,春定秋变,人们将无从措手足,也不利于巩固对社会的统治。所以“不变”,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是别的,就是“适于时”。对此,历代统治者和法律家都***用过一些办法,以解决这对变与“不变”的矛盾。其具体办法归纳起来,也有两种。

其一是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皇帝的诏、诰、敕、令和谕旨等法律形式去解决法律对形势的应变问题。这在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成文法以后,是历代统治者所最常用的一种办法,并收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比如,依照法律,诏、谕大赦等作法,许多朝代都曾***用过。但也有法外从诏的,例如,宋朝的“御笔手诏,”就是一种突出的表现。不过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又招致了“变乱旧章”的恶果。

其二是法律保持绝对的稳定,则以例文来弥补律文不能应变的不足或缺陷。查“例”,最早见之于《尚书吕刑》:“上下比罪”和《礼记王制》: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但都未形成例文。而清朝则定例修文,附于律文之后。这是清朝立法上的一个创举,制定了一部不同于往古的法例:《大清律集解附例》。它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议定罪名,议定奏闻。”他们在办案中“引律比附”,形成案例,根据案例,制定例文,形成《见(现)行则例》。以后,又把《则例》并入《清律》,成为《大清律例》。

清朝刑法制度中的律和例的区别是:“律一成不变,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其理由是:“律犹日星然,县(悬)诸天壤,而不易。例则如踌躔度次舍之运行。或日易焉,或岁改焉。故天道五岁而一旋,星家于是有置闰之法;律例亦五岁而一辑,法家于是有增修之文”。其审判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就可以遵照 “盖法者一成不易之矩,而情则有曲折轻重,非可以概论者也。是故断法有律,而准情有例;律守一定,而例则因时而变通” 的精神,结合当时当地具体情况的需要,对具体案犯论罪科刑。

律和例区别既定,例文随时应变以适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执行的结果则势必出现:有例文不用律文,律就渐成空文,而例则越来越繁杂、紊乱。其中有前后抵牾的,有律外加重的;也有因例破律的,甚至还有因此例而生彼例的。这样就不是“刑罚世轻世重”,而成时轻时重和忽轻忽重了。结果是:一片混乱,法制荡然。正如恩格斯所说,“法令与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制状态’”。 这是清朝统治者所未能逆料到的一颗苦果。

总上史实说明,“刑罚世轻世重”是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要求的。只有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有区别地制定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作为社会自卫手段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前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宁。如果刑罚不能随时应变,以过时之法治新形势下之世,不仅无效,往往适得其反,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晋朝明法掾张斐就曾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故在办案中必依“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不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便……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这些历史经验的总结,都是值得重视的。但同时也要注意,象宋朝王安石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刑法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不能把它理解为 “时轻时重”,朝令夕改,那也于治理不利。可见,刑罚世轻世重,古今历来如此。其规律是:法随时变,刑与势宜。其方式:或以地别,或以罪异。其方法:或时移法变,用敕令、谕旨以节制刑罚;或律守一定,而例则随时变通,使刑罚的适用,同犯罪情况和形势需要相适宜。就是说,刑罚的轻重要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从时代的差异上表现出轻重不同的刑罚。这是斗争的需要,用刑的规律。运用得好,国家则治;运用不当,社会则乱。它是我们从中国四千多年的阶级斗争史中可以看到的一个治与乱的变化脉络。此乃“自古有天下者,是圣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 这是阶级社会的历史规律所决定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律的成语有哪些

高祖即位之初,所行制度大都因循隋朝。随着征战的渐渐结束,各项制度都不断有所更改。自太宗至玄宗,逐步完备底定。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模式。

1。中枢决策

大一统帝国的兴盛,使得中央集权制得以充分发展。决策系统以皇帝为中心,由宰相、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

(1)皇帝制度军国大事,皆由皇帝最后决定,以诏敕下达有关部门。诏敕的形式共7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手诏)、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册书、制书最为隆重、重要,发敕(手诏)最为常用。诏敕若涉军国大事,必须用皇帝之玺。隋朝以来,便有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为 神宝 、 受命宝 、 皇帝行宝 、 皇帝之宝 、 皇帝信宝 、 天子行宝 、 天子之宝 、 天子信宝 ,分别用于不同场合。八玺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须经皇帝批准,当面启用。

***诏敕而行,另有符节制度。当时,有铜鱼符、传符、随身鱼符、木契、旌节等。使用与掌管,都有严格规定。所有符节都分左、右两半,左半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右半由各有关部门执事官掌管。有事用左符传命,左右符合,方可施行。

当时,皇帝的至高无上之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中书省 掌军国之政令 ,负责拟定诏敕。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 ,如觉不妥,有权封还中书省。就是说,皇帝的旨意必须经中书省出旨、门下省审覆画可,才能颁于尚书省施行。

不经这样的程序,就是违制,可以不承认。这一制度,太宗时执行得最有成效,因而失误少。

围绕皇帝制度,皇储制度也较前代完备。皇太子所居东宫,建置了一套体系完备的职官系统,俨然一个 小朝廷.此外,围绕皇帝的礼仪制度、舆服制度、陵寝制度、后宫制度、宗室制度,也都进一步发展起来,达到前所未有的完备程度。

(2)宰相制度隋朝尚书、内史、门下三***官虽然 共执朝政 ,但被正式称为 宰相 者唯左、右仆射,而三省的运转轴心在尚书都省。这就是所谓参议国之大事 的三公, 坐于尚书都省。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而到唐初,则以三***官为 真宰相 ,因而称 其制定于唐 。三省名称,已固定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三***官分别为左、右仆射各1人,侍中2人,中书令2人。三***官, 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实际上,政事堂主要是协调中书、门下两省关系,即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争论不决,则先在政事堂议定,然后再奏闻。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 秉笔 之制。秉笔宰相称 执政事笔 ,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以中书令 执政事笔 ,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宰相,即 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三***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分曹以主众务 ,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

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 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 其后,或曰' 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 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 。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 同中书门下三品 的名号,即 同侍中、中书令 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 同中书门下三品 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 (简称 同三品 )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 参知政事 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简称 同平章事 ), 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 ②玄宗以后, 同三品 又为 同平章事 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 北省 ,以别于在皇城内的 南省- -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 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

中书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 知制诰 ,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置4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 驳正违失 ;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 涂归'.

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 朝参 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

(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 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人,正二品, 总判省事.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人。左丞正四品上, 通判都省事 ,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 掌副 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人。

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 掌判寺事 ,2- 6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 署 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人、少监2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人、少监2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 署 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 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

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

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 施行制敕 ,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 省符 ,即所谓 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 。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访使1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县。***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 2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 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①。

3。监察制度

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 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殿中侍御史中有2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 左 隶门下省, 右 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

太宗时, 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 ,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 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 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4。刑律法制

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条,分12卷(篇)。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 ,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条,12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 疏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卷。第二年颁行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六典》30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篇24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条,为维护统治***、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

诈伪篇27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犯罪,如、契约、借贷等民事***。捕亡篇18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

***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 三司推事 ;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 三司使 ;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 小三司 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 杖罪以下,县决之 ; 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 。***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均须决前 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

5。科举制度

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 岁举 、制举 两种情况。岁举,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 天子自诏, 以待非常之才 ,叫做 制举.岁举是 常选 ,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 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 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 有举而不第者 ,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 应者多落 ,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 岁举 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

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 制诏举人,不有常科 ,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又如玄宗***九年以 边境未清,统边须将 ,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 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人,下州40人,京县50人,上县40人,中县、中下县各35人,下县20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 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

者,深以为耻 。玄宗时,还曾下敕, 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 。礼部考试,也是 先两监而后乡贡.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 怀牒自列于州县 ,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 ,再由户部集阅 ,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 举人 ,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 举人 ,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 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 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 ,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

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条,答时务策3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三年(715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 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 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律字组词

千篇一律、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引律比附、

东风入律、

急急如律令、

金规铁律、

视同一律、

严于律己、

清规戒律、

同音共律、

千古一律、

以己律人、

践律蹈礼、

五音六律、

出出律律、

一律千篇、

析言破律、

析律舞文、

金科玉律、

析律贰端、

千年一律、

析律二端、

雷同一律、

抱令守律、

诛心之律

四字成语言语律什么意思

律字组词:律师、纪律、律动、法律、规律、七律、定律、律宗、律令、禁律、律条、节律、斛律、五律、一律、戒律、诗律、音律、乐律、排律、心律、律诗、自律、忽律、律己、刑律、律吕、酒律、师律、科律、析律、寒律。

汉律、典律、玄律、大律、改律、礼律、进律、年律。

律字成语:千篇一律、价值规律、自然规律、十二月律、砰磷郁律、必律不剌、赤留出律、经济规律、引律比附、调声叶律、严于律己、清规戒律、法律效力、赤溜出律、东风入律、法律行为、同音共律、律令格式、以己律人。

视同一律、足律即留、心律失常、千古一律、五言排律、金规铁律、党的纪律、出出律律、五音六律、一律千篇、法律解释、反射定律、千年一律、析言破律、践律蹈礼、雷同一律、法律事实、法律意识、三大纪律、金科玉律。

律,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lǜ,最早见于商朝甲骨文时代,六书属性是形声字。“律”字基本含义为法则,规章,如纪律、法律;引申含义为旧诗的一种体裁,如律诗。在日常使用中,“律”常作动词,表示约束,如律己。

律怎么组词:律师 ,律诗

1. 言语的成语四字成语

三言两语sān yán liǎng yǔ

[释义] 三两句话。形容言语十分简短。

[语出] 元·施惠《幽闺记·姐妹论思》:“有三言两语;寄也无用。”

[正音] 语;不能读作“yù”。

[辨形] 语;不能写作“雨”。

[近义] 只言片语 简明扼要

[反义] 长篇大论 喋喋不休

[用法] 可用形容说话简明扼要。一般作主语、谓语、宾语。

[结构] 联合式。

[辨析] ~和“片言只语”;都形容简短的几句话。但“片言只语

2. 四字成语及意思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静乔顺

四字词语解释安然无恙:指平平安安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拔苗助长:比喻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跋山涉水:形容历经路程的辛苦。百看不厌:对喜欢的人、事物等看多少遍都不满足,比喻非常喜欢。班门弄斧:比喻在行家面前卖弄本领,不自量力。搬弄是非:把别人背后说的话传来传去,蓄意挑拨,或在别人背后乱加议论,引起***。变本加厉:现指事情的状况变得比本来更加严重。变幻莫测:比喻变化得又多又快,使人不可捉摸,无法分辨的人或事。别具匠心:指在技巧和艺术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巧妙构思。不耻下问:形容人谦虚好学。不可救药:比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不期而遇:形容对事物的情况、发展变化或言论不可想象或难以理解。不屈不挠:比喻在压力、恶势力和困难面前不屈服、不低头,表现十分顽强。不速之客:指没有邀请突然而来的客人。不屑置辩:不值得辩论。不言而喻:不用说就可以明白。形容道理很明显。不约而同:不折不扣:表示完全、十足的意思。层峦叠嶂:形容山峰多而险峻。畅所欲言:痛痛快快地把心里要说的话都说出来。车水马龙:称心如意:形容心满意足,事情的发展完全符合心意。承前启后:指继承前人事业,为后人开辟道路。惩恶扬善:惩戒恶行,显扬善举。触景生情:受到眼前景物的触动,引起联想,产生某种感情。触类旁通:掌握了某一事物的知识或规律,进而推知同类事物的知识或规律。春和景明:春风和煦,阳光明媚的时候。春华秋实:春天开花,秋天

3. 律开头的四字成语是

没有这样的成语的

『包含有“律”字的成语』

“律”字开头的成语:无

第二个字是“律”的成语:(共4则) [j] 践律蹈礼 [x] 析律贰端 析律舞文 [y] 引律比附

第三个字是“律”的成语:(共4则) [c] 出出律律 [y] 严于律己 严于律已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律”字结尾的成语:(共13则) [b] 抱令守律 [c] 出出律律 [d] 东风入律 [f] 方头不律 [j] 金科玉律 [q] 清规戒律 千古一律 千年一律 千篇一律 [s] 视同一律 [t] 同音共律 [w] 五音六律 [x] 析言破律

“律”字在其他位置的成语:(共1则) [j] 如律令

4. 成语什么言语 什么意思

成语(chengyu,idioms)是我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成语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在语句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的。成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古代相承沿用下来的,在用词方面往往不同于现代汉语它代表了一个故事或者典故。 成语又是一种现成的话,跟习用语、谚语相近,但是也略有区别。成语大都出自书面,属于文语性质的。其次在语言形式上,成语是约定俗成的四字结构,字面不能随意更换;成语在语言表达中有生动简洁、形象鲜明的作用。

汉语词汇***有的一种长期相沿习用的固定短语。来自于古代经典或著名著作历史故事和人们的口头,意思精辟,往往隐含于字面意义之中,不是其构成成分意义的简单相加,具有意义的整体性。它结构紧密,一般不能任意变动词序,抽换或增减其中的成分,具有结构的凝固性。其形式以四字格居多,也有少量三字格和多字格的

5. 成语大全 四字成语 什么言什么语

流言蜚语、花言巧语、自言自语、三言两语、甜言蜜语

一、流言蜚语[ liú yán fēi yǔ ]

释义:指毫无根据的话。多指背后散布的诽谤性的坏话。

出处:杨朔《渔笛》:村里人传开了流言蜚语,说什么夏家的寡妇不正派,伤风败俗

二、花言巧语[ huā yán qiǎo yǔ ]

释义:原指铺张修饰而内容空泛的言语或文章。后多指用来骗人的虚***而动听的话。

出处:鲁迅《而已集·可恶罪》: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有一语以包括之,曰:可恶罪。

三、自言自语[ zì yán zì yǔ ]

释义:自己跟自己说话;独自低声说话。

出处:元·无名氏《桃花女》第四折:“你这般鬼促促的,在这自言自语,是不是要出城去砍那桃树吗?”

四、三言两语[ sān yán liǎng yǔ ]

释义:指很少的几句话:这个问题很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

出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三回:若不是我这老手三言两语拿他降伏住,还不晓得闹点什么事情出来哩。

五、甜言蜜语[ tián yán mì yǔ ]

释义:为了讨人喜欢或哄骗人而说的好听的话。

出处: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三十六:卞福坐在旁边,甜言蜜语,劝了一回。

6. aabb表示的四字成语有哪些

安安稳稳 形容十分安定稳当。

病病歪歪 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抽抽搭搭 形容抵声哭泣。

大大落落 形容态度大方。亦形容随随便便,满不在乎。

匪匪翼翼 匪匪:马行走不停的样子;翼翼:有次序的样子。形容车马行走时阵容整齐、威武。

沸沸扬扬 沸沸:水翻滚的样子;扬扬:喧闹、翻动的样子。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

形容人声喧闹。 纷纷攘攘 纷纷:众多;攘攘:杂乱的样子。

众多且杂乱。形容人群杂乱。

纷纷扬扬 形容雪花飘落。 风风火火 形容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风风雨雨 不断地刮风下雨。比喻障碍重重。

又比喻时代动荡,谣言纷传。 鬼鬼祟祟 祟:古人想象中的鬼怪或鬼怪出而祸人。

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浩浩荡荡 原形容水势广大的样子。

后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轰轰烈烈 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

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浑浑噩噩 浑浑:深厚的样子;噩噩:严肃的样子。原意是浑厚而严正。

现形容糊里糊涂,愚昧无知。 家家户户 每家每户。

指所有的人家。 结结巴巴 形容说话不流利。

也比喻凑合,勉强。 兢兢业业 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口口声声 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磊磊落落 一一分明的样子。

也形容胸怀坦荡。 烈烈轰轰 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

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林林总总 形容众多。 落落穆穆 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

形容待人冷淡。 明明赫赫 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袅袅婷婷 袅袅:柔美貌;婷婷:美好貌。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婆婆妈妈 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期期艾艾 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千千万万 形容为数极多。

卿卿我我 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三三两两 三个两个地在一起。

形容人数不多。 三三五五 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善善恶恶 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生生世世 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是是非非 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

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堂堂正正 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

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陶陶兀兀 形容沉湎于酒,放纵傲慢。 偷偷摸摸 形容瞒着别人做事,不敢让别人知道。

吞吞吐吐 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唯唯否否 唯唯:回答时表示同意的应声;否否:别人说否,自己也跟着说否。形容胆小怕事,一味顺从。

唯唯诺诺 诺诺:答应的声音。形容自己没有主意,一味附和,恭顺听从的样子。

熙熙攘攘 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蝎蝎螫螫 形容人婆婆妈妈,在小事情上过分地表示关心、怜惜。 心心念念 心心:指所有的心思;念念:指所有的念头。

心里老是想着。指想做某件事或得到某种东西。

形形 *** 形形:原指生出这种形体; *** :原指生出这种颜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煦煦孑孑 指小仁小义。 洋洋洒洒 洋洋:盛大、众多的样子;洒洒:明白、流畅的样子。

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 影影绰绰 模模糊糊,不真切。

悠悠荡荡 形容摇摇晃晃,飘浮不定。 悠悠忽忽 形容悠闲懒散或神志恍惚的样子。

鱼鱼雅雅 形容车驾前行威仪整肃的样子。 郁郁葱葱 形容草木苍翠茂盛。

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元元本本 元元:探索原始;本本:寻求根本。

原指探索事物的根由底细。后指详细叙述事情的全部起因和整个过程,一点不漏。

原原本本 从头到尾按原来的样子。指详细叙述事情的全部起因和整个过程,一点不漏。

战战兢兢 战战:恐惧的样子;兢兢:小心谨慎的样子。形容非常害怕而微微发抖的样子。

也形容小心谨慎的样子。 铮铮佼佼 形容出类拔萃,不同一般。

巴巴 指勉强,凑合。同“巴巴结结”。

巴巴劫劫 指心情急切的样子。 巴巴结结 ①勉强,凑合。

②勤恳;辛劳。③形容说话不流利。

白白朱朱 白的白,红的红。形容不同种类、色彩各异的花木。

半半拉拉 不完整或未全部完成的。 半半路路 事物进行的过程中间。

彬彬济济 形容人才盛多的样子。 波波碌碌 奔走忙碌的样子。

炳炳烺烺 光亮鲜明。形容文章辞***声韵之美。

朝朝暮暮 每天的早晨和黄昏,指短暂的时间。 抽抽噎噎 形容低声哭泣。

出出律律 象声词。 楚楚谡谡 形容风度清雅高迈。

吹吹打打 指各种乐器的合奏。也用以形容故意渲染某种言行或事物,吸引别人注意。

搭搭撒撒 眼皮下垂。引申为没精打***的样子。

大大咧咧 形容待人处事随随便便,满不在乎。 眈眈逐逐 贪婪注视,急于攫取的样子。

颠颠倒倒 ①指神思迷糊错乱。②指事情不顺或言行无条理,不可置信。

嘟嘟哝哝 连续地小声地自言自语。有时也带有抱怨的意思。

躲躲闪闪 躲避闪开,以免遇到某些情况。亦形容遮遮盖盖,支支吾吾,不坦率,不直爽。

峨峨汤汤 形容乐声高亢奔放。 峨峨洋洋 用以形容音乐高亢奔放。

后亦用以形容欢乐之态。 噩噩浑浑 指质朴忠厚的样子。

指上古之世。 沸沸汤汤 水奔腾汹涌的样子。

纷纷籍籍 纷纷:众多。籍籍:杂乱的。

“登州阿云案”引起的风波,从中看北宋司马光与王安石之争

金科玉律 千篇一律 清规戒律 严于律己 析律贰端 五音六律 析言破律 严于律已

析律舞文 东风入律 玉律金科 引律比附 抱令守律 同音共律 践律蹈礼 方头不律

出出律律 千古一律 视同一律 千年一律

求文言文翻译

话说到了神宗时,自“陈桥兵变”以来,北宋王朝已享国百余年。表面来看,经过几代人的经营,王朝似乎形势一片大好,国富民丰,朝堂人才济济,边境相对和平。且不说,仁宗朝留下的重臣如韩琦、欧阳修、富弼、文彦博均在朝,宋境之内,文化之风浓郁,一扫五代十国以来的颓势。然而在这看似一切平静之下,殊不知,大宋王朝已经在风尖浪口的前夜。饱受极大争议的“王安石变法”即将来临。无论后世怎么评论这场神宗年间的变法,大宋王朝却无法再平静下去,参与或者恰逢这场变法的人也难以置身事外,整个国家的命运夹杂着芸芸众生的命运都将以此而改变,无论你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

历史在开演之前,总会有一些小插曲,似乎是给后面的结局一些不经意的暗示。今天要说的就是一场看似不甚严重的“未遂”案件,就发生在变法的前夜,然而,其所折射的背景就像暴风雨前的宁静一般。牵涉其中的两位重要人物的分歧,在此就能体现出来。这就是神宗熙宁变法的一对冤家,王安石与司马光。他们看似政敌,私底下确实好友。但是,两人都是有名的固执,无怪乎得名拗相公(王安石)与司马牛(司马光)。

这桩案子并不复杂,在《宋史》中多处都有记录,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记述,可见这一案件的影响不同于一般。我们还原一下,看看究竟是什么分歧能让惜字如金的史书中留下多处记载。

故事发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宁元年,也就是宋神宗当皇帝的第一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区域)有一个女孩叫做阿云,十三四岁,古人普遍早婚,这个年纪的小姑娘也到了嫁娶之龄。阿云生得不错,现在的话说妥妥的小美女一枚。不过,阿云的身世并不美好,很小父亲的就不在了,这一年母亲突然离世。按照封建王朝礼节,应该服丧三年。父母不在只能跟着家里亲戚,但,显然亲戚并不太愿抚养,于是阿云还守丧期就将她许配给本村一名韦姓男子,姑且叫他韦大吧,订立婚约接受聘礼,于是就成了夫妻。要知道,在万恶的旧社会,婚姻之事,男女几乎不会谋面,很大程度上靠运气。阿云,一位花季少女,或许还满怀着对未来官家一些憧憬。然而很快现实就给了她一个大嘴巴子。韦大,五大三粗,相貌丑陋(“ 婿陋 ”—《许遵传》),难怪一直没找到媳妇,这次算是捡了便宜。估计,如果阿云的父母在世,见到韦大,未必会同意这桩婚事。

“心比天高,命比纸薄”,这应该就是阿云内心独白吧。然而,阿云并不甘心就这样过一生。一天,她趁着韦大熟睡之际,拿着刀想去杀他。《许遵传》中记述:“ 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显然,小姑娘没有的本事,更多应该是不甘之心作祟,砍了一通,竟然只砍断一个手指头。估计,小姑娘见此景,估计是吓跑了。后来,官府来人办案时就怀疑是阿云所为,于是“ 执而诘之,欲加讯掠 ”(引同上),不认罪就要动刑,典型的粗暴式办案法。小姑娘那里经过这种场面,于是直接交代犯罪事实。未遂,而且内有衷情,又发生在一个孤苦无依的小姑娘身上,以现在观点来看,触犯刑法,但量刑应该不会太重。实际上,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也是这种观点。另外,许遵注意到,阿云订亲时,“ 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这是无效婚姻,所以不存在什么谋杀亲夫。而且,还有一点,虽然属于“谋杀已伤”,但阿云“ 被问即承 ”,一问就认罪,属于自首。于是就将这个案子上报,请上级部门核准执行。在宋朝,刑事案件的要一级一级上报,最终经过中央部门审核,报皇帝批准,尤其对于***。

很快审刑院和大理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相当于现在的最高***和最高检察院)就批驳了许遵的判决,改判 “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宋史·刑法志》) ,虽然未遂,但性质恶劣,按《宋刑统》,应处以绞刑。

注意,这里审刑院和大理寺又加了一条“违例为婚”,这条对于后面的争论也非常重要。虽然是法律规定,但这里还有道德牵涉其中,所谓礼法不分,才让案件显得复杂。

?

许遵收到这一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再次上奏(负责人的父母官呀),并引用熙宁元年八月,宋神宗诏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宋史·刑法志》), 以及《宋刑统?名例律》:“ 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皇帝有诏令,律法也有依据,那么阿云不应该判处***;再有前面也说到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而且许遵引律 “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与婚姻无关,不应强行绑定在一起。案子又被转到了刑部。“ 刑部定如审刑、大理 ” (《宋史·刑法志》) 直接认同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

事情到这似乎要定案了,但偏偏此时,许遵被调到了大理寺任职,他自然不同意刑部的判决,认为“ 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宋史·许遵传》)刑部不遵从皇帝敕令,而断章取义援引律条,无视阿云自首情节,所以其定议不公。所以,许遵依然坚持其原来的判法,而不认同刑部。这事被御史台(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纠错)的谏官知道了,弹劾许遵,指责他“ 妄法 ”,许遵自然不服,怎么办呢,再往上呈递吧。于是就到了皇帝那里,许遵请求皇帝召两制议。

注:鉴于宋朝官制较为复杂,我有专门文章说明这个。“两制议”是宋代的一项独特的审议机制,所谓两制是指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北宋众多名臣都在此任职过,例如大名鼎鼎的包拯、欧阳修、苏轼等等),这两个部门算起来属于皇帝的中枢秘书机构,发展成为宋朝士大夫政治的重要部分。简而言之,就是说天下有疑难案件、争议大的就由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一起讨论决定。此时的代表人物就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对于神宗而言,其实内心里,他并不为难断,毕竟自己的态度已经体现在他的刚继位就发布的那封诏令。但是既然群臣分歧较大,还是集思广益,辩论清楚才好,另一个似乎不可告人的心思就是,测试一下群臣谁听从自己的敕令,毕竟皇帝下决心要变法图强的,须知道群臣意向,能否支持自己。《刑法志》中说王安石和司马光“ 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 ”,两人果然意见相左,司马光支持刑部,而王安石力挺许遵,这两人的不同,实际上也代表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与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的不同:

保守派的司马光坚持以《宋刑统》为标准,阿云必须处以绞刑,否则“ 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义,使良普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六,下同)正如前文所注,儒家礼法已经成为保守派的一个立论基础,“ 国家之治乱奉于礼 ”,也是司马光的一贯主张。而变法派的王安石则更重实用主义,就事论事,“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 ”律法重要,按时皇帝的诏令对律法也有解释权,这点正如当今社会中最高***对法律的解释权,具备同等效力。另外,王安石认为即使从法理上讲,阿云属于“只谋未杀”,用现在的法律术语就是“未遂”,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还秉承其变法主张,认为“ 祖宗之法不足守 ”,并举出宋仁宗例子,“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

神宗一看形势,心里有数了,果然王安石是听从他的。于是很高兴,“ 诏从安石所议 ”(《刑法志》)。然而神宗还是低估了朝臣的态度,有宋一朝,对士大夫格外宽容,所以朝臣对皇帝并非如清朝之唯唯诺诺。这不,神宗诏书刚下,御史中丞滕甫上奏请再议,史记上并不同意神宗和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钱顗(yǐ)则更进一步,要求罢免大理寺许遵。神宗甫一继位就遇到这么个难题,自己的圣旨大臣都不遵循,也是他好脾气,又下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吕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神宗很高兴,下诏表示支持,并明确,“ 今后谋,自首,并奏听敕裁 ”,要遵从皇帝朕的敕令。但是,事情还没结束,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 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 ”(《刑法志》)。到这个地步,朝臣有不少人依然反对,也是佩服神宗,这样还能继续下去,脾气确实太好,但显得优柔寡断了些( 注:此处就表现出神宗的性格,摇摆不定,可以料想,后面变法在大阻力下,他也不会决绝坚持。王安石被罢相,变法流产,也在情理之中 ),又下诏王安石与众法官集议,反覆论难。可见阿云案在朝廷之上,争议之大,几乎搅动整个官场。宋神宗最终***折中法,于熙宁二年八月下诏:“ 谋杀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原则上神宗终于肯定了王安石的结论,值此,争论了一年之久的登州阿云之案才算暂时落下帷幕。阿云的***得免,改判***。后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 似乎 (注意,这两个字)真的结束了。这都是发生在王安石执政之后的事情了。

明眼人也能看出来,这一震动整个官场的案子,与其说是后人常论的“律敕之争”(法律与皇帝敕令),其实隐藏在背后却是不折不扣的“路线之争”或者说“政治之争”,是熙宁变法前保守派与变法派之间的小试牛刀。

王安石立论也为其变法造势,并进一步发挥,皇帝的敕令是对法律的补充与修改,拥有同样效力,这也是他获得神宗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祖宗之法并非不可变动,要因时因势而变。

司马光坚决反对改变祖宗成法,实际上也对神宗律法解释权的反对,一旦这次“卫法”失败,也就意味着“变法”的合理性。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神宗多次下诏免除阿云***之后,保守势力依然不依不饶,这是他们的底线。然而,毕竟是封建王朝,一旦失去皇帝的支持,保守派必然失势。果然,变法期间,保守派悉数被闲置。

回到阿云案

前面提到,阿云案暂时尘埃落定,是在王安石执政主持变法之后,但我们知道,熙宁变法最终结果王安石两次被罢相,新法于神宗崩后,尽皆被上台为相的司马光废除。继位的哲宗皇帝就下诏:“ 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这肯定是司马光的意见,也就说是,神宗当年的敕令无效。于是,这桩公案又发生了扭转。

有一个版本说,司马光掌权后,翻起这桩旧案,阿云又被逮捕并处以***。以司马光的个性来看,翻案很可能发生,哲宗的诏令就是佐证,因为翻案的意义在于废除新法;但是时隔十几年再将人处死,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且在史书中也没有记述。多半是后人的编造。

再看阿云案引起的“律敕之争”与“政治之争”

今天,很多人认为,皇帝的敕令是在破坏法律,造成恶劣影响,也是北宋走下坡路的标志。其实不然,北宋“人治”政治下的法律并不同于今天的依法治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从来都是停留在纸上,更不用说立法之初的不完善性。实际上,如果说皇帝的敕令合理,完全可以体现在法律上,在敕令指导下,相应不完善的条款就行修订使之完善。这与今天的法治社会概念就一脉相承。同样,“礼”的含义也不能缺失,我们常说“法律无情”,条条框框的解读可能不同,但是“以德治国”也不可或缺,结合这两年国内一些较为著名的案件(比如山东的“辱母案”,高考冒名顶替案)思考的话,我们可能会得到更加深刻的认识。以《宪法》核心,各领域分类律法共同完善的法制建设,结合“以德治国”理念,方是建设公平正义又不失活力的现代社会之路。

参考资料:

1. 《宋史》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三等

2. “登州阿云案”中的律敕之争,李梓琳,来源万方数据

3. 宋神宗时期律敕关系考——基于对登州“阿云案”的思考,江眺,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那洪武元年的律令,有的不载于律文而详备地记载在法令中,司法官可以援引为证,请示皇上然后施行。凡是违反律令的都处以笞刑,有专门圣旨的临时断罪,律令不载的情况,不在此例。主管官吏擅自引律令比附,导致判罪有轻重出入的,按故意加罪于人论处。罪行没有正式律文,就可以引用律可比附的条律拟定罪名,关达刑部议定并上奏皇上。如果擅自判决,导致判罪有出入的情况,按故意判错别人的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