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墨成风_贪墨之罪

tamoadmin 四字成语 2024-06-08 0
  1. 最新贪贿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2. 贪污罪的具备条件
  3. 贿赂金额多少为定罪多少年
  4.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5. 十年前贪贿12万追诉时效
  6. 贪官和珅被扳倒后,嘉庆列了20条罪状,为何罪状中没有“贪”字?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2000元不会坐牢。***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论。

如果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数额在200万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墨成风_贪墨之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新贪贿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罪

***罪的具备条件

最新贪贿犯罪金额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的具体认定情况,可以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由于***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由***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的处罚规定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贿赂金额多少为定罪多少年

***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

***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修改者注:公款私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怎么能认为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受贿或商业受贿不是***)。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三、主体要件

***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职务,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行使中行使职权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以承包人、租赁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指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是有所不同的,受委托人员,不仅在被委托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委托后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委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受委派人员,无论在被委派前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委派后就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委派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是特别规定,通过这一规定使***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受委托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在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中,没有这种特别规定的,其主体范围不得扩大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罪。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构成***罪。

***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多少钱可以判刑?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

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应予立案:

1、人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注:具体数额标准只要行***受贿数额累计达5000元上应当立案侦查)

2、人受贿数额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1)因受贿行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人造成恶劣影响;

(3)强行索取财物。

(注:所谓人受贿数额满5000元指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该标准80%上即人受贿数额达4000元上应当注意对于人受贿数额达4000元上满5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人刑事责任)

二、个人***量刑标准:

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对***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十年前贪贿12万追诉时效

***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贪官判***、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如何防止贪官“因罪致富”?一系列关于中国反腐的舆论热点问题有了权威的解答。跟随我一起来看看。

1.***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贿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鼎表示,将***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贪官判***、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

刑法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

那么,***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与***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解释》明确规定,***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立即执行。”裴*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裴*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释,不受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判处死缓减为***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释。

裴*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受贿。

官员“身边人”***,“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苗*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

答: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受贿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据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贪官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贪官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贪官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贪官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或者***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受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受贿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贪官和珅被扳倒后,嘉庆列了20条罪状,为何罪状中没有“贪”字?

十年前贪贿追诉时效是十年到十五年,主要看***数额的多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是十五年。

***罪立案标准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务;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罪。

追诉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条例

其实从这就可以看出嘉庆是一个有头脑,回会顾全大局的皇帝。和珅是大贪官,***都知道,既然是大清国第一贪官,那么和他有联系的人不能少了,弄不好满臣文武都是他的亲信,恰恰这些人是大清国有头有脸的人物,上到官员,下到当地富豪。

既然和珅是***罪处决,那么行贿的人岂不是要受到牵连,否则老百姓也不会愿意,又***如将这些人都治了罪,大清国没有人处理朝政***,岂不是乱上加乱,嘉庆只好不提和珅***的事,而是巧用一个“藏”字,将和珅绳之以法,这便是嘉庆不治和珅***罪的第一个原因。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嘉庆给和珅定了一个***罪,那么那些行贿的人自然会感到害怕,心想受贿的都被处决了,就算行贿耳朵不被杀,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了。

既然这样,那些与和珅绑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行贿人,岂不是要绞尽脑汁的为和珅伸冤,嘉庆在这种情况面对的将是无数对手,想除掉和珅就是不可能的,弄不好还会被认为不会处理朝政而被轰下台,引起民愤是嘉庆最不想看到的。

因此,嘉庆不提和珅***的事,令那些行贿的人放心,隔岸观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便是嘉庆不治和珅***罪的第二个原因。

嘉庆想了这么多,自然不会不为自己着想,嘉庆皇帝也有一个小心思,如果判和珅为***罪的话,那么从和珅家没收的财产都得回归国库。当时的国库就算是皇帝也不可以随便支配。

反倒是说和珅藏了很多钱,那么抄和珅家时,嘉庆自然就可以把一些财产放到自己的私人小金库里,即内务府,以后嘉庆也就变得更有钱,支配起来更加方便。事实上再抄和珅家时,确实一大部分进了国库,少部分进了内务府,嘉庆这回真是双收,这便是嘉庆不治和珅***罪的第三个原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罪。第三条 犯***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

一、个人***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或***;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

二、个人***的数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三、个人***的数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劳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四、个人***的数额,不满人民币一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集体***,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其罪行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第四条 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重或加重处刑:

一、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及人民安全有严重危害者;

二、出卖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者;

三、贪脏枉法者;

四、敲诈勒索者;

五、集体***的组织者;

六、屡犯不改者;

七、拒不坦白或阻止他人坦白者;

八、为消灭罪迹而损坏公共财物者;

九、为掩饰***罪行嫁祸于人者;

十、坦白不彻底,判处后又被人检举出严重情节者;

十一、犯罪行为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者。

因***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刑。第五条 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者;

二、被发觉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并自动地尽可能缴出所***财物者;

三、检举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而立功者;

四、年岁较轻或一向廉洁,偶犯***罪又愿真诚悔改者。第六条 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并对受贿人实行检举者,得判处罚金,免予其他刑事处分。

凡为偷税而行贿者,除依法补税、罚款外,其行贿罪,依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惩治。

凡胁迫或诱惑他人收受贿赂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刑。

凡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无违法所得者,不以行贿论;其被勒索的财物,应追还原主。第七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曾因袭旧社会恶习在公平交易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额回扣者,不以行贿论。

但在本条例公布后,如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第八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者,应追缴其违法所得财物,并得按其违法所得的多寡,参酌本条例第四、五两条的规定衡量其情节,酌处罚金或判令赔偿因其罪行所造成的国家其他损失;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参酌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予以刑事处分,或并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情节轻微者免予处罚。第九条 凡收买、**国家经济情报以谋取私利者,应按其违法所得的多寡和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四、五、八各条治罪。第十条 凡应追缴的***财物或其他违法所得,如无法追缴时,得由审判机关或议处机关商同主管行政机关酌情予以其他适当的处置。第十一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其犯罪情节,得剥夺其政治权利之一部或全部。第十二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者,应参照本条例第三、四、五、十、十一各条的规定予以惩治。第十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员,凡发觉其所属工作人员***而故意包庇或不予举发者,应依其情节轻重,予以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对犯本条例之罪者,任何人均有向该主管行政部门、人民监察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及检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机关或首长实行检举之权。

凡对检举人施行打击、报复者,应依其情节轻重,予以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