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什么意思_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文

tamoadmin 四字成语 2024-06-04 0
  1. 孔子和叶公的故事
  2. 父为子隐指什么成语
  3. ?父为子隐什么意思?有什么典故?
  4. 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5.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凿 直躬——孔注云“直身而行”,而郑注以为“直人名弓”,俞樾《群经平议》以为当从郑注,若解作“直身而行”则孔子亦当称“吾党之直躬者”,此说比较妥帖。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什么意思_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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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孔曰:“直躬,直身而行。”周曰:“有因而盗曰攘。”

[唐以前古注]《释文》引郑注:直人名弓。

叶公称己乡党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夸于孔子也。躬犹身也,言无所邪曲也,此直躬者也。攘,盗也。言党中有人行直,其父盗羊,而子告失羊主,证明道父之盗也。谓他人物来己家而藏隐取之,谓之攘也。拒于叶公,故云:吾党中有直行者,则异于证父之盗为直者。孔子举所异者,言为风政者以孝悌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应相隐,若隐惜则自不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隐,则人伦之义尽矣。

樊光云:父为子隐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为慈,家风由父,故先称父。

范宁曰: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故相隐乃可为直耳。今王法则许期亲以上得相为隐,不问其罪,盖合先王之典章

江熙曰:叶公见圣人之训,动有隐讳,故举直躬欲以訾毁儒教,抗衡中国;夫子答之,辞正而义切,荆蛮之豪丧其夸。

[朱子集注]直躬,直身而行者。有因而盗曰攘。为,去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谢氏曰:“顺理为直。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瞽瞍***,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

证——告发。杨伯峻《论语译注》云:

《说文》云:“证,告也。”正是此义。相当今日的“检举”、“揭发”,《韩非子·五蠹篇》述此事作“谒之吏”,《吕氏春秋·当务篇》述此事作“谒之上”,都可以说明正是其子去告发他父亲。“证明”的“证”,古书一般用“徵”字为之

度 攘羊之论,直是华夏传统中之一大公案,反复引用,并成后世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故事。直在其中,即是孔子关于从他者定义自我的行为规范的要旨,所谓“以直抱怨”亦是此意。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是利益内在化原则的人伦表达,与国家制度中的利益内在化原则是一致的。

孔子和叶公的故事

“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南京国民***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父为子隐指什么成语

论语-子路篇:孔子与叶公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文说的是,孔子周游列国期间,带着***来到叶公国家的时候所发生的事。叶公沈诸梁,是个虚伪而傲慢的人。叶虽然僭称为国,从前却不过是楚国的一个地方县。身为楚大夫的沈诸梁,看到楚虽是诸侯,却僭称为王,便仿而效之,在自己的食邑设立***,自称为“公”。叶公觉得,孔子一定会对这件事不以为然,说不定还会在会面时拿这个问题当面质疑他。因此他十分害怕与孔子会面,终日忐忑不安,一再拖延邀请与孔子会面;但是同时他又觉得,“这样一个德高望重的人,不远千里来访我的国家,一点不加以理睬,也有些说不过去,这可能使老百姓怀疑我的德行。另外,也不得不考虑邻国的态度,万一邻国的舆论因此议论,说什么叶国是一个小国,难怪不懂得礼遇圣贤;或者传闻说孔子根本不屑理睬我,这些闲话岂不是很大的耻辱吗?更有甚者,这种非难还会成为别国入侵的借口。”叶公这种矛盾犹豫的心理在一些忠良的大臣的劝谏后,起了不正常的反感,在他看来臣下的劝谏他召见孔子无异于对他的指责。因此他一方面决定会见孔子,另一方却绞尽脑汁要想出方法,在与孔子会面时辩胜孔子,要给孔子一些厉害瞧瞧。叶公想到的自认为能够向孔子证明自己是一个善于治理国家的君主,能使自己国家的老百姓安居乐业人民奉公守法的例子是:在叶国,有一个人将邻居家迷失的羊偷偷地据为己有。邻居将这个人告到衙门,可是在辨认时,却无法说明哪只羊是自己的。衙门因为他缺乏证据,断其为诬告。可是,被告的儿子,亲自来到衙门,向判案的官吏坦白父亲昧羊的经过。官吏依照法律,处罚了他的父亲,同时,对告发父亲的儿子,也按照规定发给奖金。叶公看到文书的记载,偷羊人的儿子当时所说的一句话:“国法是神圣的,我要做诚实的百姓。”他觉得这是一件非常珍贵的事例,牺牲父子之情而遵守国法,最有力地说明百姓具有守法精神。他为自己能找到这样好的可以向孔子炫耀的例子而沾沾自喜。第二天叶公在于孔子会面的时候,迫不及待的拿出他准备的实例。没想到,孔子听着叶公的话不断的皱眉,并且在叶公说完后问他“在贵国,所谓正直的人,是指这一类人吗?”叶公嗅到孔子话里的讥讽味道,恼怒万分的说“因为他遵守国法,把诚实看得比父子之爱还要重要,这难道不是正直吗?”孔子却用怜悯的目光看着他,冷冷的说道“您因为想要勉强地辩胜我,不得已才引用这样奇特的例子,其实您不过描绘了一个检举告密的人而已。”贵国把告发自己的父亲当做正直,但是在我的祖国,被认为正直的人,与此完全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才是真正的正直。任何人都这样相信。您如果放弃强辩,一定和我有一样的感受……”人与人之间应遵守的正直,是为了保护育成人类之间的爱。并不是法律本身就是正义公道,只有当它能够促进社会的仁爱时,才能成为公平正义。请您绝对不要忘记这一点。尤其父子之间的爱,是天地之间的至高之爱,是孕育人类一切善良的根基。”

?父为子隐什么意思?有什么典故?

[fù wéi zǐ yǐn]

父为子隐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解释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按:此解释有误。此隐,非隐蔽之隐,乃檃栝之檃。隐括(即檃栝)者,矫正弯曲木材之器具(所以孔子随後说:“直在其中矣”!)。若按宋邢昺所疏,则《孝经.谏诤章》之“父有争子,则身不陷於不义”、《韩诗外传》之“外宽而内直,自设於隐括之中,直己不直人”等,皆不可解。)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

结构紧缩式

年代古代

同韵词十拿十稳、涂脂傅粉、敬谢不敏、越罗蜀锦、波涛滚滚、奉命惟谨、清源正本、神经过敏、源源本本、元元本本

成语出处

原文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①,其父攘羊②,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注释

①直躬者:直率坦白的人。②攘羊:攘,偷。③证之:告发他。证,告发。

译文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典故出处:《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成语意思: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通用拼音:fu wei zǐ yǐn 拼音简写:FWZY 使用频率:生僻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 *** 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父为子隐,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反义词:六亲不认 成语例句:彼各都忍了也波哥,因此上父为子隐,上下家和顺。(元 无名氏《九世同堂》)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应该是有问题的,即真理正义与亲情的关系。但儒家也提倡“大义灭亲”,对于国君或上级也不主张绝对的服从。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父为子隐

解释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子为父隐

解释:儿子帮父亲隐瞒恶迹。

近义词:“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唐律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曾点烧了吃。

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扩展资料:

社会评价:在过去十多年间,学术界围绕“父子相隐”问题就儒家***展开了一场学术争鸣。一方认为,父子相隐合乎天理人情;另一方则认为,父子相隐违法悖德。

双方对父子相隐的评价势不并立,但对父子相隐的理解却是相同的,即都认为父子相隐是互隐其恶,都认为孔子把亲亲隐恶视为“直”德。但细致地考察《论语》以及相关文献则发现,上述理解乃是对孔子的一个误读。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非相互隐恶,而是意指正义的家庭属性和主动的道义担当。“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并非主张徇情枉法或漠视社会公德,而是旨在提示一条破解“孝(慈)义两难”问题的德性之路。

孟子论舜可以知道他赞同子为父隐,从韩非对于直躬证父的评论可以看出他反对子为父隐。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论语》的注疏者基本上都对父子互隐予以肯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父为子隐

百度百科-子为父隐

儒家网-黄启祥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那时开始,古代的法律已经有明文,一般不追究父子相隐的罪过了,这是合乎事理人情的。邓晓芒教授在《南风窗》发表《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其中提到:刘清平教授认为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引起了儒家信徒们的围攻。2005年出版的《儒家***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2007年,邓氏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招来了反对人士的轮番作战,论战持续了一年半。邓氏的文章全部收在《儒家***新批判》一书中。邓氏认为,儒家的亲亲互隐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它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和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由此就需要一个专制的大家长即百姓的父母官来处理各家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权力通吃的现状,也是中国几千年专制的正当性根基。父亲的行为不良,侵害他人利益,触及法律,儿子予以揭发,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孔子没有说揭发父亲攘羊的行为不能算直,但他显然认为这种直的层次不高。他提出了另一种貌似不直而直在其中的表现,那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母和子女之间互相包庇和隐瞒过失,怎么可以说直在其中呢?这是现代人所不能理解的,人们对孔子这一观点的解释也往往显得过于简单。杨伯峻云:孔子***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人们的品德分为很多层级,但真正能做到大公无私的境界是不太可能的。由于贪利,像攘羊这样的不良行为,古往今来十分普遍,这种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并不严重。像这类的事情,属于法律可管可不管的临界处,应该是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内。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可以算是以公理而废私情,算不上大义灭亲,倒是有点小义灭亲的味道。父亲攘羊这类事,儿子将他揭发了,这表现了儿子的直,官方对儿子的行为无可厚非,甚至还得予以肯定和褒奖。但其后果是父亲名誉扫地,父子关系恶化,家庭形象因之而受损,家庭生活的味道也因之而大变,这都是人们可以想见的。按照事理人情,人们通过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件事,自然会想到其父子情感关系的淡漠,家庭氛围的不理想,甚至会认为儿子想靠出卖父亲而求取名誉。如果从客观功利效果来衡量的话,儿子这样做恐怕有失偏激,不甚理智,得不偿失。大义灭亲是无奈之举,应该被理解和肯定,至于小义灭亲,恐怕就值得斟酌了。儒家主张对人们的小过要宽容和赦免,攘羊之过的性质不能算严重,当儿子的完全可以***用告发以外的其它方式来对待。为什么要隐?因为事情不体面,隐的原因就是知耻,就是对家族声誉的维护,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从隐的动因来看,它还是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子女对父母的过失要隐,虽然有碍公理,但却是事理人情的自然趋向,在任何社会环境下,要求人们做到大义小义都灭亲,事事处处都存天理而灭人欲,这显然有点不切实际。尤其是在小过的范畴内,更有通过法治解决问题和通过情治解决问题的区别。儒家主张为父母隐过,但并不主张对父母之过视而不见,子女对父母之过有谏的责任。家丑虽然不外扬,但其内部却是要依理解决的。《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所谓几谏,也叫微谏,就是不显谏,就是要委婉迂回地谏。《礼记?曲礼下》: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礼记?祭义》: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坊记》: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这些材料都强调的是子女在父母的过失面前的劝阻行为。子女有过失,父母应该承担失教的责任。父母有过失,子女也应该承担失谏的责任。如果子女平时能对父母之过不失其谏,便可以降低父母之过的频率和程度,不至于小过酿成大过。父亲攘羊,平时必有贪利的不当表现,当儿子的应当谏阻。攘羊的事实已经形成,当儿子的还可以再谏,哪怕谏到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的地步,如果能达到妥善处理的结果,也总比告发出来要好。难道在这类事情上,就没有比告发更好的处理方法了吗?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貌似不直,但如果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确实有直在其中的道理可言。什么叫直?恐怕应该是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许多能够在家庭和亲情这一特殊的机体内自我调节和消弭的矛盾,非要一切都诉诸法律不可,恐怕不是应该被提倡的做法。儒家一贯主张德治、礼治、情治,这些思想对社会问题所能发挥的干预作用,决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所能包办的。同样的道理,儿子拣到了钱包,便据为己有,把钱给花掉了,当父亲的面对这样的事有多种选择,是直接揪着儿子的耳朵送到派出所而揭发他不当得利呢?还是自己进行教育劝导,然后***取其它的补救措施呢?在这种情况下,当父亲的对待儿子的不良行为是该先隐着呢?还是应该立刻公之于众呢?面对这类事实,也许持不同价值观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如果从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的角度来看,从儒家思想的整体结构来看,恐怕简单地否定孔子意见的做法还是值得斟酌的。《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说,处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是一样的,大家都是据法行事,孔子追求的目标是息讼。听讼易,那是法制社会,使无讼难,那是大同社会。儒家在不废法制的基础上,追求通过教化而达到讼庭生草的境界,这有什么不对吗?一个父子相隐的积极主张,怎么就能被戴上导致今天社会普遍***的大帽子呢?今天社会普遍***,是违反了儒家主张的结果,和儒家有屁的关系啊?怎么反倒把这个屎盆子扣到儒家的头上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