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_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齐玉玲

tamoadmin 成语活用 2024-07-26 0
  1. 顶名上大学需不需要坐牢
  2. 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什么罪
  3. 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
  4.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什么犯罪
  5.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何罪
  6. 王娜娜考上大学被顶替,现在34岁的她重新高考结局如何?
  7. 冒名顶替上大学犯什么罪
  8.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什么犯罪?

法律主观:

冒名顶替上学是违法还是犯罪 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 刑法 》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 户籍 、 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 居民 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 教育 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 银行 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 *** 提***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冒名顶替案的性质可分三个层次。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姓名权包括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 民法典 》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 结婚 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 侵权 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 3、 改名 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姓名权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冒名顶替上学,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_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齐玉玲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顶名上大学需不需要坐牢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构成冒名顶替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学历可以注销,生却无法重启。冒名顶替上学行为让侵权人得利,却直接改写了被侵权人的人生,那些侵权人“偷学”之后,获得了稳定体面的工作,而不少被侵权人则只能务农或打工为生。在冒名顶替上学案件中,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等问责并不能弥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伤害,因而,在上述问责之外,还应该有民事责任的归属。实际上,在一些地方,被侵权人***冒名上学者,要求道歉赔偿,已有成型案例,也有了司法经验的积累。让侵权人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才能提高冒名上学行为的侵权责任成本,才有利于修复受损害的权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冒名顶替上学问题链条上的侵权人既承担行政、刑事等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归属才是完整的。因而,我们关注冒名顶替上学案件,既希望有关部门对案件严查到底,也要支持被侵权人在民事领域依法***,为被侵权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状态的持续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个公认典型的继续犯,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描述中,根据文义解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手段预备,“顶替他人取得”是行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是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什么罪

山东两起冒名顶替上学调查处理结果来了新华社06-30·新华社官方账号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相关问题已经查清,并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被顶替者陈春秀,女,汉族,年3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顶替者陈艳萍,女,汉族,1986年5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

(一)关于冒领录取通知书问题。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二)关于伪造档案问题。陈巨鹏取得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后,冯秀振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为使档案相关信息与陈艳萍一致,张峰找到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崔吉会安排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郭兰忠,在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了武训高级中学公章,张峰加盖了烟庄乡公章,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陈春秀的考生档案中。

(三)关于户籍问题。2004年8月,张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违规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录为名将有关材料上报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王俊朝签字同意后,伪造了名为陈春秀的新户籍。

(四)关于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问题。2004年8月31日,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报到,由于所持报到材料不全,张峰通过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协调,帮助陈艳萍办理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9月中旬,山东理工大学部署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经济学院安排该院学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但因该校新生资格审查程序设计不够严密,且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发现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入学问题。

(五)关于参加工作问题。2007年10月,冠县统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村级助理员),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把关不严,未发现陈艳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其通过审核参加此次招聘考试并被聘用。

(六)关于有关人员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5月27日,陈春秀到冠县招生办查询本人高考信息,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在其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违反了《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2018年8月下发)中关于“六个一律取消”的规定。5月28日,陈春秀到冠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要求查找冒名顶替者,派出所民警张建勋、郭东勇工作失职失责,未能及时查找、比对出冒名顶替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1.陈艳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取强制措施。

2.陈巨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取强制措施。

3.张峰,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时任冠县烟庄乡乡长、党委书记,涉嫌***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冯秀振,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冠县一中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涉嫌***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5.任书坤,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原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6.郭伟,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户籍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崔吉会,冠县武训高中原校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8.李成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主任科员,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杜言利,山东理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李文森,山东理工大学工程实训中心副主任,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学生科科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陈艳萍冒名顶替、伪造档案、户籍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时任冠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一和,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朝等5人;对陈艳萍入学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刘国华等5人;对陈艳萍招聘报考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等4人;对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的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等5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关于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被顶替者王丽丽,女,汉族,18年7月生。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农经专业学习。曾于1996年使用“王丽”名字报考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顶替者陈伟,女,汉族,18年6月生,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计算机专业学习,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年12月任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

(一)关于冒名录取问题。1996年5月,聊城农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王丽丽以王丽的名字报名参加该校畜牧兽医专业实践生入学考试,考试总分为312分,未达到统招录取分数线。陈伟的父亲陈丙苓获悉后,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校长李广运帮助其运作陈伟上学之事,李广运利用职权将陈伟以王丽之名违规录取为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随计算机专业学习。为确保入学,陈丙苓还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冯明全帮助办理入学具体事宜。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周广洪在履行新生入校“清”职责中,未严格审核陈伟的入学档案,未能发现陈伟以“王丽”的名义顶替入学。

(二)关于伪造户籍问题。1996年10月,陈丙苓请托聊城市公安局于集派出所时任所长杜青为其女儿出具虚户口迁移证明。杜青按照陈丙苓提供的信息,伪造了名为“王丽”的虚户口迁移证明。

(三)关于职务晋升问题。2011年,在档案审核中,区人社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孙倩未发现陈伟档案中存在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致使其档案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同年11月,在镇(街道)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副组长姜建生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陈伟在档案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被提拔使用。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1.陈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于2020年6月被***、开除公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取强制措施。2.陈丙苓,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陈庄居委会居民,党员,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予以除名;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取强制措施。3.杜青,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公室主任,时任于集派出所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一年、政务撤职处分。4.李广运,原聊城农业学校校长,1999年6月因***、受贿等问题被***、开除公职,2000年1月被判处***13年,不再追究有关责任。5.冯明全,原聊城农业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周广洪,原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对在陈伟职务晋升过程中档案审核把关不严及对王丽丽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负有责任的东昌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时任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等11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除本次通报的这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外,工作专班正对反映我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现已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顶替问题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主要有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

法律分析:冒名顶替上大学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什么犯罪

法律分析: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何罪

法律分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伪造居民罪,伪造、变造居民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王娜娜考上大学被顶替,现在34岁的她重新高考结局如何

法律分析: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上大学要追究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帮助当事人冒名顶替的工作人员涉嫌构成***罪,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当事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招生办的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冒名顶替上大学犯什么罪

王娜娜34岁重新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已经超过了专科录取分数线,她最终考上了洛阳理工大学,也终于实现了自己久违的大学梦,一路走过来,王娜娜始终没有放弃自己心中的信念,一直坚持着,最后不仅为自己讨回了公道,通过自己的努力,也实现了自己当初的梦想。

经过

王娜娜一次在学信网查询到自己当年参加高考并没有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是让她感到意外的是自己居然被他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由于被人顶替上了大学,王娜娜被蒙在鼓里,一直以为自己考不上大学,母亲也为此抱怨了多年。

经过多方的查询,王娜娜最终找到了顶替自己上大学的人,此人名为张莹莹,她之所以能够有上大学的机会,是她的父亲通过不正当的途径买来的,之后,王娜娜找到了张莹莹,并希望对方道歉,但是张莹莹的态度恶劣,回应到:

?又不是清华北大,你一次一次地折腾个啥?我跟你说,你就算去读了,你也当不了老师。?

王娜娜最终忍受不了张莹莹的恶劣态度和回应,通过相关的媒体曝光了此事。

而据了解,张莹莹是一所公立学校的教师,却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她最终也需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经过调查了解证书,张莹莹确实存在替代他人上大学的违规行为,她也被所读大学注销了学籍,而且也被教育局解聘了,如果她当初能够诚恳地向王娜娜道歉,那么就不会落到如此下场,如今的她受到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替代他人上大学并非个例

其实王娜娜并非是唯一的一名受害者,有的考生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并非是个例,之前陈春秀被他人顶替上大学一事也颇受关注,此事也警醒着各位考生一定提高警惕,要去仔细了解自己是否有没有考上大学,另外也警醒各所大学要核实好考生的身份信息,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也导致考生利益受损,希望不会再出现考生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

王娜娜一直没有放弃为自己讨回公道,此事被曝光后,许多人支持她,如今的王娜娜重新参加高考,如愿以偿考上了大学,她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名教师,也考取了教师资格证。

王娜娜一事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那就是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正义从不会缺席,王娜娜一事便是印证了这个道理。

对于王娜娜被他人顶替上大学一事,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

我是教育小匠,用心解答有趣、有料的问题,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击关注!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构成什么犯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应当构成冒名顶替罪,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犯什么罪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冒名顶替上大学犯什么罪

1、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应当构成冒名顶替罪,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冒名顶替罪审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已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有冒名顶替罪的,而对于被冒名顶替的当事人来讲,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冒名顶替获得的入学资格也会被学校取消,跟冒名顶替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涉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