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性质的经济实力特征。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扩展资料:
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涉黑涉恶: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
寻衅滋事;非法聚众,开设地下;组织、容留妇女卖*;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
扩展资料几类涉黑涉恶犯罪解析
1、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3、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5、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6、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7、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指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8、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9、开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0、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
参考资料: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组织卖*、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性质组织,既不同于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
人,建立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性质的组织,是指在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
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性质的组织罪,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
所谓领导性质组织,是指在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性质组织的行为在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所谓积极参加性质组织与参加性质组织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积极参加与参加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性质组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对加入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
2、行为人参加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
同时,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完全一致以及其与其他参加者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相差较大上,据此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
(1)立法者认为,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或者前者虽较后者轻,但两者相差并不悬殊,积极参加者在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虽较组织者、领导者小,但也较为重要,即积极参加者亦属于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
(2)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一般参加者在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小于积极参加者。
由以上分析可知:
(1)积极参加者应当相当于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此,积极参加者不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加入性质组织,而且应当在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即应当是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主犯。
(2)一般参加者是性质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他不仅在加入性质组织时的态度不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时,他也只是起次要或者***作用的从犯。应当注意的是,如
果一般参加者仅仅加入了性质组织,但并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3)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所谓黑势力是指“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一、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就算黑恶势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构成《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特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
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境外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94条
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行为人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性质的组织外,还犯有故意、伤害等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