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是谁的思想观点,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

tamoadmin 成语实例 2024-07-02 0
  1. 商鞅金生粟死论的主要观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3. 要突出什么这个灵魂,补钙壮骨,立根固本,解决好人生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4. 商鞅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5. 我国法律是罪越重,刑期越长,可古代呢?是不是进行身体摧残的程度越高,就表明罪越重?而不需太长刑期?
  6. 韩非子简介

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以刑去刑是谁的思想观点,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

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参见〈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只是按其亲疏关系,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杀本人,亲属受免死之刑。这种不入于***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

然而到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多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统治者也会毫不犹豫地重新拾起这柄锈蚀的屠刀杀向人民。对我们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陈规陋习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这也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

商鞅金生粟死论的主要观点

法儒是相对的!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商鞅,原姓公孙,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变法改革最早并取得成功的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故乡,良好的学术气氛,加上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使得他在青年时代便成为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1岁的商鞅求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大悦,与较“语数日不厌”.在得到孝公的赏识之后,商鞅被委以左庶长,主持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商鞅变法使秦国日益强大,为秦之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

一 主要内容

1 “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

商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政治得失的大事,只有建立法制才能立君,立天下.而立法的目的不是别的,所谓“善治者塞民以法”,就是为了治民.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主张:“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即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战国策?秦策一》记:“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他要求“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规定主法令之吏在吏民向他询问法律时不予正确回答,吏民以后犯罪,则“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商鞅要求明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法制明***畏刑”,从而起到“万民皆知所避就”的作用.其次,使官吏不敢为非作歹,保证法律的实行.

2 必须统一刑罚

尽快发展地主经济,需要政治上的保证,即剥夺旧贵族的特权,重新分配权利,建立起一个新的法律秩序.为此商鞅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思想,要求做到“壹刑”,即统一刑罚.他主张刑要上大夫,太子犯法也要法办.商鞅特别提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恶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罪断”.就是说,以前立过功,后来犯罪,不能减轻刑罚;以前做过好事,后来有过错,不能因此破坏法律,要求维***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体现出了极为鲜明的“法治”精神.商鞅变法讲究一个“信”字.做到“信赏必罚”,即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他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当时,这一做法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大大加强了君权.

3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鞅同以前的法家不同的地方,在于强调运用赏刑时要实行“重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的内容包括:(1)重罚轻赏,处罚要重,赏要轻;多罚少赏,要“刑多而赏少”,甚至少于到“刑九赏一”;先刑后赏.他的理由是:重罚轻赏,在上位的人就会爱民,不会轻易地用罚,“上爱民***死上”,“上不爱民***不死上”.(2)要求轻罪重判.理由是:如果就事论事,则轻罪得不到禁止,而重罪是由轻罪来的,于是重罪也得不到禁止.反过来,如果轻罪也重判,那么犯重罪处罚更重,轻的不敢犯,重的也不敢犯了.这样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3)对官吏犯罪处罚很重.

要突出什么这个灵魂,补钙壮骨,立根固本,解决好人生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第三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律学思潮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战争之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1)社会现状

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

汉承秦制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灾异”

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

封建***、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2)原心定罪

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谶纬神学思想: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东汉《白虎通义》

反谶纬神学思想

王充、仲长统

——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张杜律)

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

杜预(《律本》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玄学的产生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提倡的纲常***

“名教政治”

缺陷:与烦琐的经学和谶纬神学迷信相联系

“名教危机”

(2)门阀士族内部派别斗争激烈,一部分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义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同罪异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人物简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道德观念。

(2) “气”

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气”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

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道德观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条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礼去政”

商鞅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二 .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 ) 仁

先秦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现实地全身心地关注人的生活实践和品格塑造,不谈鬼神也不谈 “ 彼岸 ” 。他借 “ 仁 ” 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当子贡问: “ 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 ” 孔子答曰: “ 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 (雍也)这种 “ 仁 ” ,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对于中国人来说, “ 仁 ” 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 “ 上帝 ” 。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 “ 上帝 ” 在 “ 彼岸 ” ,而 “ 仁 ” 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 “ 近仁 ” 的仁德,如 “ 爱人 ” 、 “ 泛爱众 ” 、 “ 孝弟 ” 、 “ 忠恕 ” ,以及为政者的 “ 先教后诛 ” 。使人们感到 “ 仁 ” 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

孟子为孔子哲学中的 “ 仁 ” 的理念提供了人性本善的形而上学根据。即 “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而已。(告子上) ”“ 恻隐之心,即不忍之情。这种动人的柔情是无所为而为,不是本能,似乎无关生命而在生命之外。它是由有所为而为的路子上解脱出来而成功地无所谓为而为,它未尝含有一个意思, 它表露出对他人的情不是预备作什么的。 ” (梁漱溟语)这有似于希腊***思想以及佛教华严宗对 “ 善 ” 的精神的诠释。

( 二 ) 礼

礼是仁这种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孔子的 “ 礼 ” 的概念传承于周礼,周礼中的 “ 礼 ” 提出的是一种保持社会各种人 “ 明份 ” 从而使社会有序的思想。 “ 礼 ” 即是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人们对礼的遵守主要是作为外在的典章制度去执行。而孔子的 “ 礼 ” 则是积淀在 “ 仁 ” 中的 “ 礼 ” ,已经扬弃了它的他履行性。 “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为仁有己,而由人乎? ” 由此看来, “ 人而不仁 ” ,则 “ 礼 ” 对于他完全是外在的异己的东西,是不情愿的束缚; “ 人而成仁 ” ,则礼就成为他内在的本能一样的自觉德性或精神。 “ 内仁外礼 ” 就此统一起来,有了 “ 仁 ” 这种人文精神贯通的 “ 礼 ” 不再是拘泥僵化的典章制度。他已摒除了 “ 不仁 ” 的 “ 麻木 ” ,周流着 “ 仁 ” 带莱的灵动的活血。这是孔子对于以 “ 仁 ” 为内心导向的外向行为的最高评价标准。

( 三 ) 人治

以儒家对人和生活的关怀,必然对人所依存的群体社会寄以关切。君民同乐的太平治世,一直是先秦儒家笃信渴求的乌托邦。以其性善的理论基础,注重予人进行利导的礼治而不是对人实施纯粹强制的法治成为一种必然。先秦儒家所推崇的社会组织化方式,可归纳为 “ 内仁外礼 ” ,即以内化的 “ 仁 ” 的道德修养和外化的 “ 礼 ” 的规范典章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以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

管理学中将社会组织过程中,人们行为得到规范的原因来自于外部,即由他人控制而达行为规范的情况,称为 “ 他组织 ” ;而把人们因具有共同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等导致的心理默契,自觉规范个人行为的情况,称为 “ 自组织 ” 。借助这两个概念及 “ 和谐化辩证法 ” 思想,可以得到 “ 内仁外礼 ” 的 “ 自组织 — 他组织 ” 谐协特征。

首先,孔子将仁解释为 “ 爱人 ” ,他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标准,又是现实管理中用作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为政治国的最高原则。于是 “ 内仁 ” 在强调发挥个人主观精神和道德修养的同时, “ 仁德 ” 便成为人们内心体验和外在实践的道德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具体行为。人生论的道德修养与为政治国的手段相结合,个人道德修养变成社会组织的手段,促使 “ 内仁外礼 ” 具有了 “ 自组织 ” 的功能。

其次,周公旦制周礼后, “ 礼 ” 已成为整个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面行为规则之总和。正因礼具有巩固国家***,维护君主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政治功能,使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获得强制性权力和得到国家***的支持。 “ 礼 ” 实质上是先秦儒家的 “ 法 ” ,作为客观、外在的制度,产生了规范人们行为的力量,并使 “ 内仁外礼 ” 获得了 “ 他组织 ” 的功能。

仁是主观道德修养,礼是客观制度规范;仁是内心自觉,礼是外在控制。他们互为因果、相伴相生,借助内外对耦结构产生了 “ 内仁外礼 ” 的整合关系,具有了 “ 自组织 — 他组织 ” 的谐协特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文所讲的 “ 礼 ” 的自律性,是孔子建构的完美的 “ 仁礼统一 ” ,是 “ 从心所欲不逾矩 ” 的理想状态,不能看作是孔子对 “ 礼 ” 的他律性之绝对否定。而 “ 礼 ” 的他律性正是通向 “ 礼 ” 的自律性这一境界的必经之途。关键在于 “ 礼 ” 必须是纳仁作其圭臬的礼。

人治即是仁治,即是礼治。

三 .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儒家以礼为 “ 法 ” ,以化民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直至完美的自律为社会运行保障,再佐以 明君贤臣的统筹,构成其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它所要争取的不是一时效验而是百世楷模,不是一家一姓的兴盛而是天下太平,这和执政者以一己之私益为前提的现实考虑大相径庭,所以并不得志。

然儒家思想自始葆有孔子所倡导的 “ 损益 ” 精神,因而有了对于其他世界观体系的开放性和向其他哲学汲取养分并将之糅合到自己的体系中的能力。其后继者为使儒家思想能为执政者***行,不断作出许多 “ 损益 ” ,由此得以跻身并长踞历史舞台。但先秦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已被 “ 损益 ” 得几乎面目全非,可以说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体系已沉泯于历史长河。只其中的一部分思想和精神尚为后世儒家继承,得以源远流长,甚至化入中华民族的骨血,成为某种根深蒂固的东西。

1 . 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 “ 仁 ” 学的影响可谓最为深远。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 “ 民 ” 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 “ 治世 ” 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先秦儒家所憧憬的太平治世获得一种异化的实现,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这一点前人已有诸多翔实的析证,这里笔者不再作赘述。

2 .对现实的执著

正如本文开篇便指出的,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 “ 不语怪力乱神 ” ,所推崇备至的 “ 仁 ” 虽有 Paul Tillich 指称的 “ 终极关切 ” ,但其 “ 宗教性 ” 不走向超升和理想的天国,而是依循 “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 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

(1) 使我国文化中***理性极为发达。***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观念深植人心。

(2) 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 “ 彼岸 ” 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生僵化、异化、庸俗化。譬如孔子的 “ 克己复礼为仁 ” 说,孟子的 “ 养心莫善于寡欲 ” ,本是基于承认必需 “ 人皆有之 ” 的前提,从维护家庭、宗族、国家这些共同体出发,强调理性,用仁义理智信等道德规范来限制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人之非理望,使欲望适度。但后世太注重如何现实地制民了,到了宋明理学,就被 “ 发展 ” 成 “ 存天理,灭人欲 ” 的禁欲主义的经典理论依据。

(3) 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虽然先秦儒家思想具有极丰富的知识内涵,虽然 “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 的学思并进被特别强调,但它的 “ 智性 ” 并不表现在纯理思辨的欣趣,而是以 “ 正德,利用,厚生 ” 为原则,集中于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识追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所以国人可以凭直觉创造出四***明,却不明了其科学道理;国人会囚禁萤火虫、映着雪光以苦读经世治国的典籍,却不会出现闲闲地对果熟蒂落作些冥想的牛顿之辈,去分心神思考光源与折射。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犹为突出。孔子在其仁学体系中提到 “ 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 ,其方法是学尧舜,这便是很直觉的思维方式。乍看相当完美,但不可能***都是尧舜,所以这方法其实不是方法。千年来的贤臣士人们不住地构设着 “ 德主刑辅 ” 、 “ 以刑止刑 ” 、 “ 恤刑慎杀 ” 、 “ 张法纪 ” 等诸如此类的治世理论。乍看相当完美,但最高权力的垄断者未必乐于***纳,特别是象范仲淹的 “ 反独断 ” 这种限制君主为所欲为的理论。而一时的接纳也未必能免掉 “ 人亡政息 ” 的结局。然则,无论顺逆,无人对整个政体架构作一个逻辑分析,而只会在一轮又一轮的治替循环中作或弱或强的挣扎。总的看来,先秦儒家思想的对超越的抗拒遗传了下来,并经过微调的变异,后来的儒家对现实的思考也止于如何治的层次,无法超越。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

3 .厚群体薄个体

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 “ 有教无类 ” 。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 “ 杀身以成仁 ” 的志士仁人、 “ 见危致命 ” 的带有武士道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拉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甚至在新中国的立法中,这种对道德的过度要求也难以避免的出现。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报酬等的规定,便是这种***鼓励思想的体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墨家——

先秦学派之一,创始人墨翟,世称墨子,这也就是墨家之名的由来。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说:"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清庙之守",意思是管理庙中事物,演习郊祀或其他祭祀礼仪。春秋初的尹佚,便是"清庙之守"。 据说他的传人史角居于鲁国,墨子曾前往学习。

墨家理想人格讲究"任侠","墨子之门多勇士"( 陆贾《新语·思务》)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崇侠尚武,而"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则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侠肝义胆。

《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可见墨子是从儒家分出来的。墨子并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从而树立起自己的一面旗帜,在战国时成为与儒家相抗衡的引人注目的"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显学篇》)。而经过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墨学由显学逐渐变为绝学。

墨子其人——

关于墨子的生平身世,西汉太史公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的末尾提到:“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所以后世对他的生平身世一直争论不休,有说是宋人,有说是鲁人。

墨子"好学而博"(《庄子·天下》),并且是个以天下为己任、立志救民于水火中的大好人。孟子对他这种"士志于道"的精神还是十分赞扬的:"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庄子也由衷得称赞:"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庄子·天下》)。

墨子的手工很巧,据说他用木头削成的车轴,能承受六百斤重的物体;用木料拼成的木鸟,能在天上飞一天;还比当时的巧手公输盘更早的发明了云梯等等。由此可见,这位墨子还是一位发明家、科学家。

不过墨子许是为了巩固自己学说,而提出世上有鬼,还教人敬事鬼神,进而形成了一种落后的宗教观,也因此,到东汉哲学家王充写《论衡》一书时,遭到了王充的***批判。但无论如何,墨学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疑占着极重要的位置,墨子本人也是一位极杰出的优秀人才。

《墨子》其书——

战国末期,墨家后学将该派的著作汇编成《墨子》一书,《墨子》一书是墨子言行的忠实写照,又称《墨经》或《墨辩》。

此书文风朴实无华,但部分内容诘屈聱牙,以致两千来年,很少有人问津。直到近代,才有学者认真解读这本古书,才发现早在二千多年前墨家便已有对光学(光沿直线前进,并讨论了平面镜、凹面镜、球面镜成像的一些情况,尤以说明光线通过针孔能形成倒像的理论为著)、数学(已科学地论述了圆的定义)、力学(提出了力和重量的关系)等自然科学的探讨,可惜的是,这一科学传统也因此书在古代未得到重视而没能结出硕果。但这一发现,震动了当今学术界,使近代人对墨家乃至诸子百家更为刮目相看。

墨家思想——

该派思想,主要反映在《墨子》一书中。尚贤尚同是《墨子》一书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子认为"尚贤"(任人唯贤)是为政之本,这种平等思想直接冲击宗法世袭制。

他又提出"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应"一同天下之义",即制止天下,必须选举贤能的士、卿、大夫、天子来一同天下,为万民兴利初害,这就是"尚同"。

墨子言功利,和杨朱的"为我"大相径庭,他说的利,不是利己,而是普天同利,这种建立在理想国上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是《墨子》一书的基本道德观念。

墨学是代表小生产阶级说话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因此墨家反对剥削,崇尚劳动。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不与劳动”的,就不能“获其实”。

《墨子》一书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形成的共同基本核心思想,便是墨子提出的"兼爱"(兼相爱),"兼爱"是墨家学派的主要思想观点。其它非攻、节用、节葬、非乐等主张,也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墨子的"兼爱",是对孔子思想体系的基本观念的"仁"的改造。墨子提倡"兼相爱" ,就是说无差别地爱社会上一切人。

思想鉴借——

关于墨家学说的现实价值,如鉴借墨家的"兼爱"思想,它要求人们平等互爱,也互相援助,突出了互利互助的精神;如鉴借墨家的"尚贤"思想,这"贤"主要是指有道德、有学识的人才,这一道德价值取向,对于激励人们加强自我修身、力争成为贤者有积极作用;如鉴借墨家的"节俭"思想,墨家的这一"节俭"思想于今而言,依然具有针对性,更值得我们提倡。

我国法律是罪越重,刑期越长,可古代呢?是不是进行身体摧残的程度越高,就表明罪越重?而不需太长刑期?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

1.“定分”、“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子价值的议题.

商鞅在许多方面预见了***理论,而***理论在西方哲学里是从16世纪起才流行起来的

韩非子简介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刑事法律的建立与完善,除制定、颁布大量的刑事立法之外,还充分发挥刑法解

刑法哲学

进入博爱时期(资本主义前期),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罚上提出"刑罚人道",将***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意大利的突斯展尼甚至宣布废除***。昌盛时期(战后资本主义时期,称科学时期),由于犯罪实证学兴起,多数国家的刑法趋于缓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或实际上废除了***。可见,***作为一种重要的、残酷的刑罚手段,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的过程。到后来,死的废除已成为大势所趋。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极大的阻碍了刑法的轻刑化进程和***的废除。这种重重刑传统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和思想基础。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lt;<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不断的努力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韩国贵族,出生于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韩故城)。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

韩非的书传到秦国,秦王非常赞赏韩非的才华。不久,因秦国攻韩,韩王不得不起用韩非,并派他出使秦国。韩非子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秦王很喜欢韩非,但还没有决定是否留用。但是文***斐然的韩非为秦王嬴政所赏识而倍受重用。

由于李斯提出灭六国一统天下的通天大计,而首要目标就是韩国,但作为韩国公子的韩非与李斯政见相左(韩非主张存韩灭赵),妨碍秦国统一大计,于是李斯就向秦王上疏辩驳。韩非与李斯之政见相左。韩非欲存韩,李斯欲灭韩。

因为韩非子和李斯曾经是同窗,李斯深知韩非辩才了得,担心嬴政被韩非计谋所蒙蔽,故上疏嬴政,陈述其中利害。他说:“韩非前来,未必不是认为他能够让韩留存,是重韩之利益而来。他的辩论辞藻,掩饰诈谋,是想从秦国取利,窥伺着让陛下做出对韩有利的事。 ”

秦王认为李斯言之有理,便抓捕韩非。廷尉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服毒***。韩非想上书始皇帝,被拒绝。后来始皇帝后悔了,派人赦免他,但是韩非已经死了。

扩展资料

韩非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韩非将自己的学说,追本溯源于道家黄老之术,他对老子《道德经》有相当大的研究,《韩非子》中,著有《解老》、《喻老》等篇,集中表述了韩非的哲学观点。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显学,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观点是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根据当时的形势情况,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国理念都颇受韩非子学说的影响。

百度百科-韩非 (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