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致刑的意思_以刑去刑是谁的主张

tamoadmin 成语实例 2024-06-29 0
  1. 商鞅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2. 法家他提出重刑思想的第一人是
  3. 商鞅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4. 重刑主义的起源

法家思想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以刑致刑的意思_以刑去刑是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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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参考资料:

id="id1">商鞅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秦朝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斯,他的主张及其思想

灭六国统一中国、国家***、***道德,而是以“权,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对于法律的起源。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术,迷信法律的作用,建立了名为法制实为人治的封建规章体系。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势”逐级统治为根本,“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他们并非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法家战国时期的代表人物 是() 秦朝时期的代表人物是()

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

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吴起、魏,李悝。 ,弃仁义而用诈谲,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李斯 而秦朝的代表人物则是。 : ,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於事情」了(《史记?,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裏」的理论治理国家;

战国时、赵三国,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於战国时的韩,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苟可以利民,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申不害 ,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韩非,商鞅,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子产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李斯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後期

代表人物

春秋时:管仲,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奖励耕战,毁弃诗书;

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及其主张拜托各位大神

因此,他最终离开了卫国而到秦国,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因为法家的思想观念是维护私有制已经形成的社会,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在吕氏的帮助下;李斯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思想家,实际上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以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利益,是阶级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目的就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法家思想家,在一些机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并向秦穆公阐述了他的思想,喜欢社会在维护私有制的观念中向前发展,他们以为:商鞅:商鞅原名卫鞅,他在城门立了一木,任谁只要移却了此木到另一城门,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他就真赏了千金。实际上,以达到***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维护他们的统治和利益的同时,更喜欢法治,因此,渐渐走到了秦国国君秦赢政的面前,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他们都顺势而为;应该说,秦始皇终于完全了秦国吞灭六国的壮举,法家总是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成为宰相,在他的影响下,资本主义社会当然更如此,认为社会就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违法必纠,历代都重视法制手段,为了显示秦国国君和他的诚信,从此,商鞅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赢得了秦国人的尊重。韩非子: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韩非在流落到秦国时,即今天的人们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秦国国君虽然没有重用韩非子,秦国自商鞅以来、李斯等,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观念的思想家,比如,范睢,商鞅最初的城门赏金的事例就相当简单,这样,就必然已经迎合了统治阶级的心理需要,当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喜欢,法家因此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具了统治地位,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喜欢讲儒家思想的“仁政”,奴隶社会如此,封建社会如此;商鞅执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点是,用简单的事例向人们灌输他的思想,并逐渐健全了秦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军队管理体制,春秋卫国人,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远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韩非本是韩国的王族贵人,但是,法制从来就是阶级社会的有效统治工具,最后,统一六国,其中的原因当然复杂。可见,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奴隶社会虽然进行法制,但从来不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现,他的思想却偏偏无法在当时的韩国实现,向秦国国君阐述了他的法制理念,并详细地为秦国制订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向人们阐述了法家为什么要提倡法制;当时,商鞅在卫国并不得志,尊重了秦国的实际,都推崇法制观念的他们主张法治,他原是吕不韦的门人。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为重要的一环,正是李斯的出现,使得法家思想真正开始走上统治地位,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后,所以,秦国得到了强大的机会,但是,却***纳了他的思想和观念;因为,就赏千金,终于有人尝试,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其保甲制使秦国达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国的农民平时作农业,战时则成为士兵,实际就是现在的义务兵役制,建立了第一个封建王朝;比如,吕不韦

法家他提出重刑思想的第一人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

1.“定分”、“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子价值的议题.

商鞅在许多方面预见了***理论,而***理论在西方哲学里是从16世纪起才流行起来的.

商鞅变法的内容是什么?

法家的早起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管仲的思想比较丰富,没有偏向重型,而是礼法并用,发展工商等政策,富国强兵。子产的政策是“宽猛相济”,他认为当时社会比较乱,适宜用重典!

还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其中,商鞅是偏向“法”的,可以参见《商君书》等,主张用重型,使百姓不敢犯法,也就是“以刑去刑”。

还有韩非、李斯,韩非是法家集大成者,以“法、术、势”相结合,主张重型,这点是汲取了商鞅的思想。

其实,并没有明显的观点说是谁第一个提出的,如果说比较突出的,应该是商鞅。

重刑主义的起源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按新拟定的秦国二十等爵制, “左庶长”系第十级爵,掌握军政大权,职位与当时列国的卿差不多。握有重权的商鞅,开始实行第一次变法。它的内容主要有:

1.颁布法律,编定户籍,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

商鞅将李悝的《法经》予以公布实行。李悝是早期法家的著名人物,曾在魏国推行变法。其间,他收集、整理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的法律条文,结合魏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法经》。商鞅借用了《法经》的内容,只是把“法”改称“律”。商鞅又把全国居民按5家为一伍、10家为一什的原则编定户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规定,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得赏。不告发的要腰斩。谁家藏“奸”,以投敌罪处罚;而其余9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起治罪。旅客住宿要有官府凭证,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商鞅还主张对轻罪用重刑。比如,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牛马者判处***。商鞅认为这样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当然就更惟恐避之不及,此叫“以刑去刑”。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颁布新的等级制度——二十等爵制度。它的要点是,按军功赏赐爵位及相应的特权,包括占有的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300家以上的“税邑”。封邑内的税收归其所有。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的多少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50石俸禄的官职。官爵的提升,与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相称。

私人间的争斗,要按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处罚。这样,在平时,有利于社会治安;在战时,则增强了战斗力。

3.废除旧有的世卿世禄制

新法规定,宗室(国君的亲属)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簿籍,不得享受宗室的特权。必须依据对国家功劳的大小,确定他们对爵位、田宅、奴婢以及车服、器用等等的占有,不许僭越逾制。有功的就显荣,没有功劳的,虽然富有也不能尊荣。

4.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

新法规定,凡粮食和布帛生产得多的可以免除劳役和赋税。从事商业、手工业和因游手好闲而贫穷的,将其全家变作官奴隶。鉴于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商鞅又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

5.焚烧《诗》、《书》,禁止游说之士

秦国焚烧儒家典籍《诗》、 《书》,一般以为是自秦始皇始,其实在秦孝公时就实行过。商鞅主张法治,与儒家“法先王”的复古思想不相容,所以就禁止儒家经典,并***取焚烧的非常手段。商鞅又以为,游说之士以自己的主张动摇法治,而且只凭翻来覆去的一张嘴而获得利禄,所以也在被禁之列。

商鞅变法改制并非一帆风顺。这场巨大的改革,犹如狂风袭来,将秦国世袭贵族的特权,席卷而去,令他们愤恨不平。太子嬴驷有两个老师,一为公子虔,一为公子贾,都是宗室贵戚。他们串连了上千人,藉口闹事,反对新法。商鞅毫不留情,坚决绳之以法,将两位太子的老师分别处以劓刑(劓,音义。割鼻子)和黥刑(黥,音情。脸上刺字)。此举使商鞅与太子驷之间产生严重的矛盾。商鞅又将议论法令的人流放到边城,触犯法令的则处以酷刑。据说,一天就在渭河畔处决了700多个破坏变法的闹事者,鲜血染红了渭水,哭号之声响彻天地。在这坚决、有力的镇压之下,新法在秦国逐步贯彻下去。

重刑主义是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一开始便以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表现出来。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夏朝已经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完备的刑罚体系,中国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的重刑主义已经初露端倪。

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慎到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律思想把重刑主义完整地提了出来。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主张“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轻罪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所谓:“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去强》)认为刑多赏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对人民的爱护,民众便会对为君主效力卖命。同时指出,刑罚重,爵位才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才有威严。君主能用尊贵的爵位赏赐,才是对人民的爱护;人民害怕严厉的刑罚,才肯为君主牺牲。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战争来消灭战争,那么进行战争就是必要的;同样,为了消灭刑罚,“虽重刑可也”。因为“重刑”能够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灭刑罚)的途径;“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他由此而公然声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商鞅提出的重刑主义,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

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严刑重罚”的重刑论,认为对轻罪实行“重刑”符合人们的畏惧心理和利害原则,“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韩非的恐怖主义刑罚原则,不但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为中国古代社会重刑治世的理念开创了理论先河。